长春市建筑日照间距规定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长春市建筑日照间距规定》业经1998年7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市长:李述一九九八年九月四日长春市建筑日照间距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充分利用城市土地,合理确定城市建筑的日照间距,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结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活动涉及日照间距的单位和个人,必遵守本规定。第三条被遮挡建筑物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保证日照间距: (一)住宅; (二)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和卧室,中小学教室,医院、疗养院的病房,老年人公益性专用住宅(以下统称长日照建筑);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涉及日照的建筑物。前款中被遮挡建筑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考虑日照间距: 1 、临时建筑、违法建筑以及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改变原设计使用性质的建筑物; 2 、建筑物集中设置楼梯间和辅助房间较多一侧及山墙、设窗山墙(以下统称非主要采光面); 3、建筑物短边与建筑高度小于 24米的建筑物(以下统称非高层建筑物)短边相对的。第四条遮挡建筑物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考虑其对住宅和长日照建筑的日照遮档: (一)距离住宅和长日照建筑外墙面6米以外的烟囱或者12米以外的水塔; (二)高出建筑物顶面的,宽度不超过 12 米的电梯机房、楼梯间、水箱间以及凸出外墙面不超过 米的楼梯间等; (三)位于住宅和长日照建筑主要采光面正向以外的建筑物。(四)在尚未按照城市规划建设和改造的区域内的危房,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原位置按照原高度、原面积翻建的建筑物。(五)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标志性建筑物。第五条建筑日照间距依据日照间距系数和遮挡建筑物计算高度确定。日照间距系数,是指日照间距与遮挡建筑物计算高度的比值。遮挡建筑物计算高度,是指被遮档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至遮挡建筑物檐口顶面或者女儿墙顶面的街垂直距离,但被遮挡建筑物底部为公共建筑的,计算高度应当减去公共建筑层高度。第六条不设挑檐的遮挡建筑物,日照间距为遮挡筑建筑物非主要采光面外墙面至被遮建筑物主要采光面外墙面之间的最小距离;设挑檐的遮挡建筑物,日照间距为遮挡建筑物非主要采光面挑檐外墙面的垂直投影至被遮挡建筑物主要采光面外边线之间的最小距离。遮挡建筑物为住宅的,考虑设置阳台,其计算高度均按照设置女儿墙不小于 米高计算。第七条非高层遮挡建筑物的长边和短边与住宅或者长日照建筑主要采光面相对时,日照间距系数按照下列规定执定: (一)住宅:新区开发,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 ;旧区改造,包括居住区、小区和组团改造,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 ;插建的建筑物应当充分考虑周围建筑环境,并且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 。(二)长日照建筑: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和插建的建筑物,日照间距系数均不得小于2。第八条在临规划道路红线宽度 20 米以上(含 20 米)的道路建设非高层建筑物时,其建筑物的短边与住宅和长日照建筑的主要采光面相对时,间距不得小于遮挡建筑物短边处计算高度的 倍,遮挡建筑物短边宽度超过 12米时,每增加 1米,间距相应也增加1米,当遮挡建筑物短边的宽度超过 20 米时,按照本规定第七条执行。第九条非高层遮挡建筑物的长边与被遮挡建筑物的短边相对的,间距不得小于被遮挡建物短边宽度。第十条新建被遮挡建筑物的短边与原有需要考虑日照建筑物的非主要采光面相对的,间距不得小于新建筑物短边的宽度。第十一条在原有建筑物非主要采光面一侧建设住宅或者其他需要考虑日照间距的建筑物,其与原有建筑位置上规划拟建建筑物的日照间距按照本规定第七条执行,规划拟建建筑物为高层的,按照高原建筑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高层遮挡建筑物(遮挡建筑物建筑高宽大于或者等于 24米)日照间距按照下表规定执行: 高层建设日照间距表单位:米 Hl ≤30405060708090100 注:表中 H为遮挡高层建筑物的建筑高度。H超过 100 米时按100 米计算。 D为高层建筑物与被遮挡住宅或长日照建筑的间距 L为离层建筑物与被遮挡住宅或长日照建筑主要采光面相对的高层建筑物外墙面的长度。表中给出的高层建筑日照间距为 H和L在10 的整数倍情况下的数值,其他情况按 D=h+l/2 计算, 结果值小于 48 米时,对长日照建筑和新区开发的住宅建筑,日照间距按 48米计算。表中数字 为高层建筑物在旧区改造中对住宅的最小日照间距;(48) 为高层建筑物对长日照建筑和新区开发中的住宅的最小日照间距。≤ (48) (48) (48) (48) 50556065 (48) (48) (48) 5055606570 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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