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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预算审查监督办法
2018年4月17日海淀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总 则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预算执行的监督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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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预算的审查监督,强化预算约束,规范预算行为,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
效和政策实施效果,推动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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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北京市审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
规,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 <关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
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指导意见 >》,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人民代表大会对区级预算的审查和批准;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对区总预算执行的监督,对区级预算调整和区级决算的审查和批
准;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以下简称财经委员会) 对
区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区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区级决算草案的初步审查;其他各专门委员会,负责组织所联系对口政府部门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等工作。
第三条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应当遵循完整、合法、公开、注重绩效和循序渐进的原则,对支出预算和政策开展全口径审查和全过程监管,将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与制度完善相结合,推进预算管理制度改革。
第四条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依法承担审查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监督预算执行等方面的具体工作。
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时,可以聘请第三方机构对预算监督有关事项协助开展工作。
第五条区人大常委会依法组织成立区人大财经代表小组,参与财经委员会组织的关于预算审查监督的相关活动。
区人大常委会可以聘请预算监督顾问, 参加财经委员会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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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预算审查监督和调研等活动,就有关专业性问题提出咨询意
见。
第六条区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等部门应当贯彻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预决算
的决议、决定,落实区人大常委会关于预决算的审议意见,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和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区级预算、部门预算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的执行。
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与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
沟通交流机制,及时听取、收集整理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建议。
第七条区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对财政资金的使用效果、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的经营利用、财政政策的制定等重点事项开展绩效审计。在研究提出下一年度审计监督重点内容和重点项目时,应当征求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的意见建议。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机制,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权限实施行政问责。
第八条区人民政府应当全面实施财政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结果导向的预算管理模式和公共管理模式。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预算全过程绩效管理体系,强化事前绩效评估机制,完善重点民生项目和财政支出政策、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完善绩效结果向人大报告制度和绩效信息公开机制,逐步建立绩效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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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效机制。
第九条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预算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地将预决算信息向社会公开。
区人大常委会应当按照规定将预决算审批、监督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可以与区人民政府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建立数据联网,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一条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建立健全预算审查前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的机制,采取预算编制情况通报会、专家学者座谈会、人大代表参与事前绩效评估等多种形式保障人大代表对预算编制工作的知情权和建议权,预算工作机构应及时将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的情况反馈给政府财政等部门。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反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区人大常委会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检举、控告。
鼓励、支持和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三条区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财经委员会按照法定、规范、有效的原则,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区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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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相关审查活动,提出初步审查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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