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继承习惯与继承法的冲突与协调
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民间继承习惯作为一种人们广泛认同
的社会规范,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现行继承法和民间继承习
惯相辅相成,共同对我国农村地区的继承法律问题进行调整。然而在对某些继承纠纷的解决上,二者还是存在冲突和不匹配。我
们有必要在本土乡规民约与现代法治精神之间寻找立法平衡点。
民间继承习惯与现行《继承法》的冲突
笔者围绕我国中部地区的部分农村展开调查,包括山西省太
原市小店区的黑驼村、老峰村、南坪头村以及运城市闻喜县城区
及?|底镇辖区的上宽峪村,桐城镇辖区的店头村、岭西东村展开。
这些村庄历史悠久,民间继承习惯也沿袭发展多年,具有一定的
典型性和代表性。民间继承习惯在处理农村财产继承中与现行
《继承法》的差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继承纠纷的解决。农村地区的民众普遍认为,能私下解决的
问题尽量不走法院程序,甚至有观念认为将家庭纠纷通过法律途
径解决,是让大家看笑话的事,为避免“家丑外扬”或“家财外
露”,农村群众更倾向召开家庭会议或请家族中有威信的长者进
行调解,或者请村委会出面,解决不了才会走法律途径。究其原
因,农村处于边远地带,具有分散性与封闭性,民俗习惯发挥着
实际作用。此外,农村民众对司法程序还存在顾虑,认为司法程
序耗时耗力不说,还要承担诉讼费,其结果也不一定能如意。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绝大多数农村民众倾向于依靠当地传统
的、约定俗成的乡规民约来处理遗产,其中存在的现象有:第一,
男性继承权优于女性继承权。在对遗产进行分配时,配偶的继承
权特别是妻子的继承资格并未得到肯定,有77%的人认为应该将
遗产全部给儿子,至于被继承人的配偶,可以由儿子予以供养,
因此不能继承丈夫的遗产;此外,女儿也不应该分得遗产。第二,
受家族宗法制度的影响较大,民间继承习惯普遍认为?0子女是
家族血脉的延续,是继承家业、传宗接代的主体,当然地认为其
属于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范围。第三,侄子、外甥也是被继承
人遗产分配时的重要选择对象。被继承人将侄子、外甥作为继承
人受到农村民众的普遍认可。特别是当被继承人没有儿子顶立门
户的情况下,侄子继承地位的肯定甚至会超过出嫁的女儿。
遗产分配的方式和份额。农村居民运用遗嘱来处分财产的方
式并不多。原因在于:一是老人忌讳谈死亡和财产分割问题;二
是财富不多,认为没有必要,如果让继承人知道遗嘱内容而心生
不满的话,反而不利于家庭和谐;三是农村老人对《继承法》了
解不多,特别是对遗嘱继承具体的形式要求知之甚少。此外,在
遗产具体份额的分配问题上,按照民间继承习惯,不管儿子是否
尽孝,都应当由儿子继承遗产,女儿特别是出嫁的女儿默认放弃
对父母的财产继承。对于无人继承遗产的处置,民众普遍选择把
财产留给与自己有一定血缘联系的人或者对自己扶养较多的人,
很少有人选择把财产捐赠国家。
遗产债务的清偿。民众普遍认为“父债子偿”是天经地义的。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优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基于诚实守信的传统观念,不考虑继承人继承多少遗产,只要有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继承人就应当承担偿还义务,保证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这种观念和要求与我国几千年来的封建社会发展有着密切关系,农耕经济是以家庭为生产单位的,而作为一个家庭最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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