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管线工程管理办法
合肥市城市管线工程管理办法
1990年8月3日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合肥市城市管线工程综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种地上杆线(含架空电讯、供电杆线)、地下管线(含给水管、消防栓、排水管、煤气管、热力管、电信电缆、广播电缆、供电电缆等)及管线的隧道、地沟和其他在城市道路下建设的地下工程(含人防工程等),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管线工程执照
第三条 凡在本市规划区域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各种管线工程的单位,必须依照合肥市城市总体规划及管线综合要求进行设计。设计前,须与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联系,以确定管线走向、设置方式、平面位置、交叉口处控制标高、跨越道路的方法,以及与其他管线的关系;在管线工程施工前,须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条 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须报送下列文件资料:
(一)上级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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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技术设计文件;
(三)有关部门的协议文件;
(四)管线平面设计图(1:500--1:1000地下管线应注明沟槽宽度,主要横断面与施工说明);
(五)地下管线纵横断面施工设计图及附属设备图;
(六)交叉口施工设计图;
(七)架空线路竖向施工设计图、杆型及附属设备图;
(八)该工程按规定己交纳竣工图保证金的凭据。
第五条 各项管线工程应按核准的图纸施工,如需变更,应报经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同意,并补送施工修改图纸,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六条 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施工或未按核准图纸施工,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五章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七条 在方案审批和施工过程中新旧管线发生矛盾时,应按下列原则处
理:
(一)临时性管线服从永久性管线;
(二)非主要管线服从主要管线;
(三)可弯曲管线服从不易弯曲管线;
(四)有压力管道服从无压力管道;
(五)后建单位必须拆除先建单位设施时,应征得先建单位同意并负责修复方可施工。意见协商不一致时,由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仲裁。
第八条 下列管线工程可免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铁路、航空、港口等站场内部的管线;
(二)郊区越野低于10KV的农业灌溉电力线、农业通讯广播线;
(三)原有管线和杆木的检修。
第三章 管线工程的施工
第九条 为使各种管线工程在线路走向和施工时间上彼此协调,配合施工,避免重复破路,各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在每年第四季度向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管线工程建设计划,由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会同有关管理部门和各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共同协商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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