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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州市“创业贷”风险资金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支持实体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成府发〔2016〕13号)、《关于促进经济稳中求进的若干意见》括法律手段在内的有效措施,属地乡镇、街道、经开区管委会、崇州市经信局应全程协助追偿,力保贷款资金收回。对收回的贷款资金,扣除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公证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差旅费等)后,按第七条的比例分别归还风险资金池、蜀兴担保公司和崇州上银村镇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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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对未能收回的呆账、坏账,由崇州市经信局组织相关材料报崇州市财政局核销损失。贷款损失由风险资金池、蜀兴担保公司和崇州上银村镇银行按第七条规定的比例共同承担。其中,风险资金池承担的损失通过核销方式解决。
第四章 “大数据”分析及服务
第十一条 “创业贷”参与各方应充分发挥“大数据”对贷款企业“精准画像”的作用,借助崇州“大数据”产业资源优势,对贷款企业开展创新能力、征信信用、财务管理、法律诉讼等方面的数据分析与服务,对贷款企业生产经营能力进行动态跟踪,精准防控风险。
第五章 贷款监督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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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贷款企业应按要求向崇州市经信局、崇州上银村镇银行及蜀兴担保公司按季报送财务报表等经营资料。
第十三条 崇州市经信局和崇州上银村镇银行应定期上门或通过“大数据”手段对贷款企业开展贷款后的监督检查。崇州市经信局和崇州上银村镇银行应不低于每半年一次的频率在“信用崇州”平台上查询贷款企业的信息,开展贷后监督。蜀兴担保公司应结合自身情况,采取保后跟踪检查措施,同时借助“信用崇州”等平台对贷款企业进行跟踪检查,若发现风险及时预警。
第十四条 贷款企业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如有提供虚假信息、违法违规等行为,将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第十五条 崇州市财政局要强化风险资金池资金的监管,不定期抽查风险资金池存款账户。
第十六条 崇州市审计局要加强对“创业贷”贷款运行的监督检查,及时防范和控制风险。
第十七条 若“创业贷”贷款产品在运行过程中,累计发生代偿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应立即暂停“创业贷”新增贷款的申请及审批工作,崇州上银村镇银行需暂时停止对企业发放新增贷款。存量续贷的暂不受影响。
第十八条 “创业贷”贷款产品因出现第十七条情况而暂停的,崇州上银村镇银行、蜀兴担保公司应加大对被代偿企业的催收力度,争取尽快回收并归垫风险资金池资金,归垫后风险资金池内资金大于500万元,“创业贷”贷款业务恢复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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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创业贷”贷款产品运行每满一年,崇州上银村镇银行、蜀兴担保公司、崇州市经信局应就“创业贷”贷款产品运行情况进行梳理、总结,对风险资金池资金使用情况、代偿资金收回归垫情况、企业获得贷款用于发展、创新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估,若“创业贷”运行卓有成效,市财政应出资对风险资金池资金及时补足。
第六章 补贴政策
第二十条 为鼓励企业“重信用、守合同”,切实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战略发展,由崇州市财政安排资金,对正常履约、按时还本付息的企业,进行专项贷款利息补贴。补贴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息的80%。
正常履约的贷款企业在贷款结清后,应填写《崇州市“创业贷”贷款利息补贴申请审批表》(详见附件3),同时提供贷款合同、结息凭证、贷款结清凭证等,由崇州上银村镇银行核实补贴利息金额后,上报崇州市经信局审批,审批通过后将相关材料提交崇州市财政局统一安排贴息。上报时间为每年的12月20日前。
第二十一条 补贴资金,由崇州市财政予以安排。
第七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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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崇州市经信局、崇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1. 崇州市“创业贷”申请审批表
2. 崇州市“创业贷”贷款资金池资金代偿申请审批表
3. 崇州市“创业贷”贷款利息补贴申请审批表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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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州市“创业贷”申请审批表
单位:人、万元、个(项)
申请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
名称
法人代表
注册
资金
企业
地址
邮政编码
法人
代码
注册登记类型
成立时间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经营占地面积(亩)
从业人数
企业是否为高新技术企业或民营科技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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