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法国民法典与的德国民法典.doc比较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
读《大陆法国家民法典研究》
在谢怀栻谢老先生的这部《大陆法国家民法典研究》一书中,谢老先生用言 简意赅的语言分别对法国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以及日本民法典的特 点进行了分析介绍。通过读这本书让我对族国家是人类最高的生活共同体来说,用“法国人”已经很恰当了。第三、法国 民法典奠定了近代民法中财产法的基础即所有权绝对和契约自由。 法国民法典在
身份法方面业许有不足之处,但财产法方面确实不能指出什么问题的。 例如在买 卖中,法国民法典只保留了“买回”而废除了“先买”制度,而且对于买回的期 限也限定在5年内,法院也不得将之延长。而与此不同,德国民法典规定了买回 与先买两种,而且把土地的买回期限定位30年。第四、法国民法典在家庭法和继 承法方面的成就。虽然在这两个方面法国民法典较为逊色, 但是在婚姻法的世俗 化以及只承认财产继承方面还是大有进步的。 法国民法典早于德国民法典100年, 却不像德国民法典那样承认承认教会的地位。 第五、法国民法典树立了近代法中 的个人责任原则。法典第1382条规定“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 而致行为发生之人对该他人负赔偿的责任。
虽然德国民法典在思想内容方面没有法国民法典那样的成就, 但是德国民法典毕
竟比法国民法典迟了将近100年,在法典编纂及民法学方面有相当丰富的经验和 深厚的基础足资利用。在此我们先不讲编纂体例方面,但就内容而言:第一、德 国民法典要比法国民法典的内容充实的多。 在法国民法典及其简略的规定,在德 国民法典都发展成为体系严密的整套规定。例如侵权行为,法国民法典共有 5条
(第1382—1386条),而德国民法典只有31条之多(第823— 853条),而且创设了 保护他人为目的之法规的行为(第823条第2款)与故意违反善良风俗的方法损害 他人的行为(第826条)均属侵权行为的规定。第二、德国民法典规定许多法国 民法典所没有的制度和概念。如法人制度、代理制度以及“抽象法律行为”的理 论和制度;又如“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法律行为”等概念。在法国民法典 中代理不是一个独立的制度,与委任混淆不分。在法国民法典中只就合同讲错误、 欺诈等问题、德国民法典则就意思表示讲这些问题。 第三、德国民法典的一些规 定与法国民法典不同。(1)在买卖赠与等行为中,物得所有权的转移方面,法国 实行意思主义规定合意形成所有权即转移。 而德国民法典实行表示主义,规定所 有权在交付或登记时移转。(2)在所有权限制方面,法国民法典只有第 544条对 所有权限制有规定且只有一点,即“法令所禁止的使用。”而德国民法典的第903
—906条都规定的是对所有权的限制。而且像第 905条和第906条显然保护的是日 益发达的产业资本家和大企业家的利益。(3)德国民法典对契约自由做出了一些 限制。如第315条、第319条都限制个人意思而加强法院对个人意思的干预。 这些
在法国民法典是没有。而且德国民法典扩大了契约契约及于第三人的效力。 第四、 德国民法典的一大特点就是规定了一些“一般条款”。主要有两种,一种就是诚 实信用的规定,即第157条和第242条对契约的解释和债务人债务的履行时依诚实 信用为之。另一种就是善良风俗,也有两条。即第 138条的法律行为不得违反善 良风俗和第826条用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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