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临床试验用药品附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范 围
第一条 本附录适用于临床试验用药品(包括试验药物、安慰剂)的制备。已上市药品作为对照药品或试验药物的更改包装、标签等也适用本附录。
第二章 原 的技术及法规的要求,并应当能够追溯产品的历史情况。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建立品种档案,并随产品开发进展持续更新,确保可追溯性。
(一)品种档案应当至少包括以下文件:
,包括化学结构、理化特性、生物学特性、药理毒理特性、临床适应症及用药人群特征等;
、包装材料的生产商信息;
、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原液、半成品和成品的质量标准及分析方法;
;
;
;
(如适用);
(如适用);
;
;
、检验报告;
(如适用);
、药用部位、产地、采收期、炮制加工方法、检验标准等;
,应当包括生产和检定用菌(毒)种和细胞系/株的相关信息;菌(毒)种种子批及细胞库系统的建立、维护、保存和检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要求。
(二)品种档案应当作为放行责任人进行批放行的评估依据。
(三)临床试验用药品在不同场地进行不同制备步骤的操作时,申请人需在品种档案中汇总保存全部场地的上述相关文件或其核证副本。
第十六条 早期临床试验用药品制备的全过程应当有清晰、完整的处方和制备工艺,不同的处方应当有识别编号,并保证与对应制备工艺的可追溯性。
第十七条 申请人应当制定规程明确规定临床试验用药品包装中随机编码的生成、保密、分发、处理和保存要求。盲法试验的项目还应当制定紧急揭盲的程序和文件。
第十八条 临床试验用药品的品种档案至少应当保存至注册申请终止或品种退市后2年。
第八章 制备管理
制 备
第十九条 临床试验用药品制备应当最大限度地降低制备过程中污染、交叉污染以及混淆、差错等风险,避免不良的制备
行为引入安全和质量问题。为了降低污染和交叉污染的风险,应当制定清洁操作规程,明确清洁方法并进行评估。
第二十条 药品工艺开发期间,应当根据研发阶段逐步确定关键质量属性和关键工艺参数,并对制备进行过程控制。随着对质量属性认识的深入及制备过程数据的积累,建立受控的工艺参数及其可接受的范围。
临床试验用药品制备的质量管理是一个动态过程,需要持续改进、优化和提高,避免因各种原因而降低对质量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临床试验用药品关键的制备工艺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要求进行评估和论证。早期临床试验阶段,试验药物制备工艺尚不能完全确定的,应当通过必要的监测以保证药品质量,保障受试者的安全。
制备工艺确认和验证的范围应当基于风险评估确定。对于无菌的临床试验用药品,灭菌工艺或无菌制备工艺的验证应当遵循现行技术要求,确保产品的无菌保证水平。对于生物制品的临床试验用药品,还应当确保病毒及其它病原体灭活/去除效果,保障受试者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 临床试验用药品制备应当能够确保同一批次产品的质量均一性。在确定处方和制备工艺后,应当确保临床试验用药品批间的质量一致性。
第二十三条 同一临床试验用药品在不同的企业进行制备时,应当开展不同场地之间的工艺和质量的可比性研究。
第二节 对照药品
第二十四条 采用已上市药品进行对照试验时,应当确保对照药品的质量。因盲法需要改变对照药品的包装时,应当充分评估并有数据(如稳定性、溶出度等)证明改变包装未对原产品的质量产生不利影响。
第二十五条 因盲法需要,使用不同的内包装材料重新包装对照药品时,使用期限不应当超过原内包装产品的有效期。
盲法试验中试验药物和对照药品使用期限不一致时,有效期标注应当以较近的使用期限为准。
第二十六条 采用安慰剂进行对照试验时,应当确定安慰剂的处方、制备工艺和质量标准,检验合格方可放行用于临床试验。安慰剂制备所用物料应当符合相应给药途径的质量要求。
第三节 包装、贴签
第二十七条 临床试验用药品通常以独立包装的方式提供给临床试验中的每个受试者。在包装操作开始前确定包装单位数量时应当考虑临床试验、质量检验、留样和变更研究等需要的数量,并足量制备或进/出口。为确保每种产品在各个操作阶段数量准确无误,应当进行充分的物料平衡计算。
第二十八条 为确保临床试验用药品包装和贴签的准确性,应当采用相应流程和措施防止贴错标签,如进行标签数量平衡计算、清场、由经过培训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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