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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_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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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与缴纳税申报
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京地税企[2008]184 号
被转发文件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与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

被转发文件文号:国税函[2008]635 号
发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被转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类型:税收规范性文件
税收管理类型:
综合文件类型:
税种:企业所得税
公布日期:2008-07-10
实施日期:2008-06-30
时效性:有效
主题词:企业所得税报表通知
署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
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企[2008]184 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
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 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
的通知
国税函[2008]63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各地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
44 号)(以下简称《通知》)过程中反映的问题,经研究,现就企业所得
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有关填报口径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第 4 行“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填报说明第五条第 3
项相应修改为:“第 4 行‘实际利润额’: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
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本期取得
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计入本行。”
为了节约成本,已经印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
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并尚未使用完的,可继续使用,其中“利润
总额”一栏按照上述说明的口径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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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4-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