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单质押担保合同(合同示范文
本)
Deposit certificate pledge guarantee contract
(合同范本)
存单即自动替代已作
质押的定期存单。
第三条质押担保的范围
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和乙方为实现质权而发生的费用(含乙方律师费等)以及所有其他应
付费用(以下简称担保债权)。
第四条存单的开立与确认
1.甲方于本合同签订前,向乙方提前交开户证实书、预留印鉴或密码、委
托乙方开具或申请开具存单的委托书等有关文件;
2.乙方凭上述文件负责开具或申请开具存单和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
3.存单签发行出具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时,应确认存单真实有效,并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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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
在质押期间除乙方外不接受其他各方存单挂失或提前支取的申请,同时,应保证
乙方质权的实现及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存单的移交与保管
1.甲方应将存单和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等权利凭证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交由
乙方保管,保管期限至本合同终止时。
2.乙方应妥善保管存单及预留印鉴和密码。因保管不善致使其灭失、毁损
或泄密的,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质押的费用
质物的评估、保管、提存和质押公证、鉴定等质押费用及实现质权的费用由
甲方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承担。由乙方代缴的,甲方授权乙方从其账户直接扣
收。
第七条质押的效力
1.本质押书为不可撤销的,只要上述贷款本金,利息及所有费用尚未还清,
本定期存款质押书将继续有效。
2.押期间,甲乙双方及有关第三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存单,除乙方外的
其他各方不得申请挂失、提前支取或提起公示催告程序。
3.质押期间,质权人对质押存单再转让或者质押的无效。
4.质押期间,甲方必须处分存单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后,其所得价款应向
乙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由甲方和借款合
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甲方也可以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以保证乙方债权
的实现。
5.质押期间,存单所产生的法定利息作为质物的组成部分,乙方可以直接
用于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甲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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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
6.存单有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乙方权利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
提供新的担保。甲方不提供的,乙方可以依法处分存单,并将所得价款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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