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出让宗地的运用权,并依据土地运用者已运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状况赐予相应的补偿。
第十三条 乙方依据本合同和《土地运用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且投资必需到达总投资〔不包括出让金〕的___%〔或建成面积到达设计总面积的___%〕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局部地块的余额运用权转让、出租。
本宗地的土地运用权可以抵押,但该抵押贷款必需用于该宗地的开发建立,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利益受到法律爱护。
第十四条 在土地运用期限内,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有权依法对出让宗地运用权的开发利用、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展监视检查。
第十五条 假如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除出让金外〕,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___%缴纳滞纳金。
第十六条 乙方取得土地运用权后未按合同规定建立的,应缴纳已付出让金__%的违约金;连续两年不投资建立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运用权。
第十七条 假如由于甲方的过失致使乙方延期占用土地运用权,甲方应赔偿乙方已付出让金___%的违约金。
第十八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说明、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爱护和管辖。
第十九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次十条 该出让宗地方案经有权一级政府依法批准后,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托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其次十一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份。
____份合同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和附件《土地运用条件》共___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其次十二条 本合同于_____年__月__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市〔县〕签订。
其次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省_____〔自治区、直辖市〕_____ ___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章〕_____〔章〕
法定代表人〔托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托付代理人〕
法人居处地:_____ 法人居处地:______
银行名称:______ 银行名称:_______
帐号: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
附件:
土地运用条件
〔宗地工程〕
一、界桩定点
1.1 《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正式签订后____日内,甲、乙双方应依宗地图界址点所标示座标实地验明各界址点界桩。界桩由用地者妥当爱护,不得私自改动,界桩遭遇破坏或移动时,乙方应马上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复界测量复原界桩。
二、土地利用要求
2.1 乙方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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