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审理业务基本知识(纪检监察业务培训材料)昨天,案件检查室的同志讲了案件检查的基本知识,现在我就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怎样围绕“二十四字”办案工作的基本要求来审核所查结的案件是否符合“实事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讲几点粗浅的认识:一、纪检监察案件审理的概念、地位、作用及坚持的原则(一)纪检监察案件审理的概念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是对调查结束的违反党的纪律和行政纪律的案件所进行的审核处理工作。我们今天所讲的案件审理工作,是专指纪检监察的案件审理部门或专兼职案件审理人员对调查结束的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在做出正式处理决定之前,按照规定的程序,遵守一定的原则,根据审理案件的要求,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以及办案程序等方面所作的审核处理工作。(二)纪检监察案件审理的地位1、案件审理工作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2、审理工作是调查处理违犯党纪政纪案件的必经程序;3、案件审理工作是调查处理违纪案件的最后环节。(三)纪检监察案件审理的作用1、制约作用;2、平衡作用;3、参谋作用;4、保障作用;5、教育作用;(四)纪检监察案件审理的原则1、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2、区别对待、宽严相济的原则;3、寓监督制约于沟通协调服务的原则;4、。二、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及审理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这六句话相辅相成,相互制约、缺一不可。事实清楚是定性处理的基础,证据确凿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定性准确是正确处理的关键,处理恰当是办案的结果和目的,手续完备、程序合法是处理恰当的制度保证。(一)事实清楚事实清楚,就是指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所依据的事实,必须做到真实、具体、准确。事实清楚包括三个内容:一是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所依据的事实必须能真实、客观地再现事物的本来面貌,所认定的事实必须符合客观实际;二是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所依据的违纪事实必须能够反映违纪事实发生、发展的全过程,包括错误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手段、主客观原因,造成的后果,以及有关人员的责任等;三是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所依据的违纪事实必须能够准确地概括出违纪人员究竟犯了哪些错误,而每一条错误究竟错在什么地方。事实清楚应注意的三个问题:一是要看错误事实是否能作为处理的依据。作为处理依据的错误应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这些错误应具备社会危害性。二是这些错误违反了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条规的有关规定。三是应追究纪律责任。二是要看错误事实发生的全过程是否清楚,是否符合实际。作为处分依据的每一条错误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手段、原因、后果以及有关人员的责任等全过程都要清楚、明了。特别是对影响到定性处理的事实,哪怕是一个具体情节都要清楚,每一条错误事实必须符合客观实际,都有证据加以证明。三是要看错误事实中有关人员的责任是否已区分清楚。分清责任,就是要区分在违纪案件中违纪人应负的责任,以及责任的大小。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三种责任划分在《党纪处分条例》第38条中表述得很清楚。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如何做到“事实清楚”,这里以曾经查处的“挪用公款”错误为例举一个例子——2006年3月某镇纪委移送审理一个案件,基本情况是:该镇某村村支部书记李×,2004年2月在配合乡政府搞林业清查工作过程中,将收取的6644元林业罚款没入未及时上缴财政,直到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才将此款归还原资金渠道。2004年2月—2006年3月这么长时间这笔款的用途、去向问题只有违纪者本人最清楚,我们的调查人员在调查过程中,与当事人的谈话中关于此款的用途、去向只有一次,当时人只有一句话“钱在我跟前擱这”,就这么简单。经初步协审后发现此错误事实不清,要求退回重新补查。当时办案人员很不解啊!今天我们不妨再来重温一下此错误条款——第九十四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挪用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时间不足三个月,但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条规定处理。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挪用公款错误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三种类型:①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③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根据此错误这三种类型,从现有的材料不能反映李×的行为到底属于哪一种类型,因此说事实未查清,更不用说定性处理了。(二)证据确凿证据,是指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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