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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理业务基本知识 (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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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业务培训材料)
昨天,案件检查室的同志讲了案件检查的基本知识,现在我就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怎样围绕“二十四字”办案工作的基本要求来审核所查结的案件是否符合“实事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讲几点粗浅的认识:
一、纪检监察案件审理的概念、地位、作用及坚持的原则
(一)纪检监察案件审理的概念
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是对调查结束的违反党的纪律和行政纪律的案件所进行的审核处理工作。我们今天所讲的案件审理工作,是专指纪检监察的案件审理部门或专兼职案件审理人员对调查结束的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在做出正式处理决定之前,按照规定的程序,遵守一定的原则,根据审理案件的要求,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以及办案程序等方面所作的审核处理工作。
(二)纪检监察案件审理的地位
1、案件审理工作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2、审理工作是调查处理违犯党纪政纪案件的必经程序;
3、案件审理工作是调查处理违纪案件的最后环节。
(三)纪检监察案件审理的作用
1、制约作用;2、平衡作用;3、参谋作用;4、保障作用;5、教育作用;
(四)纪检监察案件审理的原则
1、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2、区别对待、宽严相济的原则;3、寓监督制约于沟通协调服务的原则;4、质量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二、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及审理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这六句话相辅相成,相互制约、缺一不可。事实清楚是定性处理的基础,证据确凿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定性准确是正确处理的关键,处理恰当是办案的结果和目的,手续完备、程序合法是处理恰当的制度保证。
(一)事实清楚
事实清楚,就是指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所依据的事实,必须做到真实、具体、准确。
事实清楚包括三个内容:一是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所依据的事实必须能真实、客观地再现事物的本来面貌,所认定的事实必须符合客观实际;二是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所依据的违纪事实必须能够反映违纪事实发生、发展的全过程,包括错误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手段、主客观原因,造成的后果,以及有关人员的责任等;三是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所依据的违纪事实必须能够准确地概括出违纪人员究竟犯了哪些错误,而每一条错误究竟错在什么地方。
事实清楚应注意的三个问题:
一是要看错误事实是否能作为处理的依据。作为处理依据的错误应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这些错误应具备社会危害性。二是这些错误违反了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条规的有关规定。三是应追究纪律责任。
二是要看错误事实发生的全过程是否清楚,是否符合实际。作为处分依据的每一条错误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手段、原因、后果以及有关人员的责任等全过程都要清楚、明了。特别是对影响到定性处理的事实,哪怕是一个具体情节都要清楚,每一条错误事实必须符合客观实际,都有证据加以证明。
三是要看错误事实中有关人员的责任是否已区分清楚。分清责任,就是要区分在违纪案件中违纪人应负的责任,以及责任的大小。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三种责任划分在《党纪处分条例》第38条中表述得很清楚。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如何做到“事实清楚”,这里以曾经查处的“挪用公款”错误为例举一个例子——
2006年3月某镇纪委移送审理一个案件,基本情况是:该镇某村村支部书记李×,2004年2月在配合乡政府搞林业清查工作过程中,将收取的6644元林业罚款没入未及时上缴财政,直到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才将此款归还原资金渠道。2004年2月—2006年3月这么长时间这笔款的用途、去向问题只有违纪者本人最清楚,我们的调查人员在调查过程中,与当事人的谈话中关于此款的用途、去向只有一次,当时人只有一句话“钱在我跟前擱这”,就这么简单。经初步协审后发现此错误事实不清,要求退回重新补查。当时办案人员很不解啊!今天我们不妨再来重温一下此错误条款——
第九十四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挪用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时间不足三个月,但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挪用公款错误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三种类型:
①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③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根据此错误这三种类型,从现有的材料不能反映李×的行为到底属于哪一种类型,因此说事实未查清,更不用说定性处理了。
(二)证据确凿
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证据确凿,就是指处分决定和审查结论所依据的违纪事实,都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认定。
证据确凿包含有四个层次的内容:(一)证据必须真实。所有取得的证据都能经得起历史和现实的检验。(二)证据必须与案件有内在联系。与案件没有联系的任何事物,都不能作为证据加以使用。(三)证据必须充分。足以证明错误事实,能使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四)证据之间不能有矛盾。如果有矛盾,必须得到合理的排除。
(在案件审理“二十四字”基本要求中,事实清楚是定性处理的基础,证据确凿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也就是说案件事实的认定,要靠具体证据来维持。因此,今天把有关证据的问题作为重点加以介绍。)
1、证据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的一切事实。纪检监察证据是指能够证明党政纪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这里说的“事实”,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事实本身,如物证、书证。另一部分是对客观事实的反映,如证人证言、受侵害人陈述、受审查人陈述、鉴定结论等,是客观事实在人脑中的反映或反映客观事实的文字材料。
证据的三个基本特征:
①证据的客观性。②证据的关联性。③证据的合法性。
2、证据的分类
证据的分类是指从不同角度以一定的标准从理论上将证据划分为不同的类别,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1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凡能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叫直接证据。如受审查人对自己违纪的交代或申辩,证人就案件事实提供的证言。
凡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叫间接证据。
2有错证据与无错证据
凡是能证明违纪事实存在和受审查人实施了违纪行为的证据,称为有错证据。凡是能证明违纪事实不存在,或者证明受审查人没有实施了违纪行为的证据,称为无错证据。
3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凡是来自原始出处,即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叫做原始证据。例如,亲眼看到违纪人员进行违纪活动的证言,书证的原本等。
凡不能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叫做传来证据。例如,自己没有直接感知而是别人告诉才知道案件情况的证人证言,书证的副本,物证的复制品等。
4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凡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是通过人的陈述表现的,即以言词为表现形式的,叫言词证据,也称为人证。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受审查人陈述及鉴定结论。
凡是以物品的外部形态或其中记载的内容等作为某种客观事实的表现形式的证据,叫做实物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勘验、勘查笔录,现场笔录。
3、证据的种类
①物证,即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或痕迹。主要有:违纪人使用的工具;违法违纪行为侵害的物质对象;遗留的物品或痕迹等等。
②书证,即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字材料。
③证人证言,即证人对他了解的案件情况所作的陈述。(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凡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但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则不能作为证人。)
④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等现代科技手段储存和再现的音响、形象、信息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
⑤被侵害人的陈述,即被侵害的人员对案件事实情况所作的控告和诉说。
⑥受审查人的陈述,指受审查人就案件的事实所作的交代或申辩,对同案违纪人员的检举、揭发。受审查人的陈述一般可分为三种情况,即:交代、辩解、检举。
⑦鉴定结论,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运用专门的知识或技能对案件中的专门事项进行科学鉴定后做出的书面结论。
⑧勘验、检查笔录,是指司法人员对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及其他证据材料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笔录。
⑨现场笔录,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对案件(非刑事案件)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时所做的笔录。
4、收集证据的基本要求
第一、收集证据必须合法;
第二、收集证据必须客观全面。
第三、收集证据必须及时,深入细致。
5、审查使用证据工作中应注意几个问题:
一是审查所取得的证据是否合法。在鉴别证据的过程中,首先应鉴别证据的合法性。要看收集到的证据是否符合法律和纪检监察法规(《关于查处党员违纪案件收集、鉴别、使用证据的具体规定》)。如,收集证据的时候,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收集证据的过程中,不能使用逼供,诱供等违法手段等;证人是否是正常的法人(如痴呆、傻、精神病人就不属正常的法人),证人是否在证据上签字,收集到的证据是否做到一人一证。
二是审查证据是否与案件事实有联系。只有与案件事实有内在联系的事实才能作为证据使用,常见证据之间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联系①有些证据直接反映了案件的主要事实,如受打击报复的人关于打击报复情况的陈述。②有些证据反映了案件主要事实发生的原因,如在失职案中,证人所作的关于某领导人严重失职、不正确履行职责以及造成重大损失的陈述。③有些证据反映了案件主要事实产生的结果,例如破坏矿产资源案件中被毁坏的矿床,破坏森林资源案中被砍伐的森林的面积、数量、实物。④有些证据反映了案件主要事实发生的条件,如破坏森林资源案件中违纪人员所使用的工具,发短信息诽谤他人案件中违纪人员使用的手机。
三是审查证据的真实性。从以下六个方面具体分析:①提供证据的证人与违纪人员之间的关系。分析他们之间是否存在利害关系或其它不良动机,及由此导致的提供虚假证据的可能性。②提供证据的证人的自然状况,包括年龄、健康状况、认识事物的水平等,鉴别所提供证据的可靠性。③证据因时间、环境和条件的变化是否发生变化,从而鉴别证据的准确性。随着时间的推移、条件、环境的变化,证据本身可能发生物理的或化学的变化,而失去本来的面貌。证人还会产生记忆的误差,甚至思想或感情上的变化,导致不同证据之间发生矛盾,或者同一证据之间前后发生矛盾。这都会影响证据的准确、真实性。④传来证据在传递、转抄中是否有差错。⑤调查人在收集证据中,是否有工作上的原因造成证据的差错。如询问证人的记录记载是否有遗漏等。⑥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分析,统一证据和其它证据的联系中来判断证据的真实性。
四是审查证据之间是否有矛盾。认定案件事实,证据之间不应有矛盾,如果有矛盾就要得到合理的排除。因此,在审案中必须及时发现证据中的矛盾,通过分析,鉴别证据或者进一步收集证据,解决矛盾。如何审查证据间是否有矛盾,从以下三个方面分析:①某一证据本身有无矛盾。要注意分析证据内容或形式在当时当地的具体条件下是否可能出现,也就是要分析证据与当时当地的具体条件下有无矛盾,要注意分析证据前后是否一致。如某一行贿人,第一次承认送给受贿人5000元钱,第二次证据又推翻了,所以要具体分析,包括开始反映问题的目的,或者在组织调查中行贿人由于有关方面施加压力而推翻证据等。②证据与证据之间有无矛盾,要注意分析同案人交待之间、当事人和证人的陈述之间、不同证人的证言之间、受审查人交待与受害人陈述之间有无矛盾。分析这些交待、陈述与物证、书证、鉴定结论,勘察笔录之间有无矛盾。
③证据与所认定的案件事实之间有无矛盾。如果证据与所认定的案件事实之间有矛盾,所认定的案件事实便不是必然的结论。
五是孤证不能定案。如《案件检查条例》第23条规定,“认定的错误事实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只有被调查人的交代,而无其他证据或无法查证的,不能认定。”例如,2006年8月某镇纪委移送的×村文书兼报账员采取虚开发票的手段贪污公款1000元的问题,证据材料只有当事人的证言一份(在何年何月开假发票1000元,于何时在村财务帐中予以报销),再没有其他的相关证据材料。仅凭这份证据材料,如何能证明“虚开发票的行为”?办案人员可能想,本人都承认了,还有啥不真实的,肯定违纪没错,但这不符合定案的原则,即“只有被调查人的交代,而无其他证据或无法查证的,不能认定。”关键要提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证、证人证言——如:入村帐的发票复制件、发票出处的证人证言等。
又如:2006年3月某乡镇纪委提请协审“某村虚报退耕还林面积,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的案件,在提供协审的案件材料中,所有的证据材料只反映了该村有虚报退耕还林面积的行为,即虚报了多少亩退耕还林面积,没有反映这种行为所造成的结果。即:是否具有了已骗取国家财政拨款的事实,违纪的金额是多少。我们在前面已经讲过“证据确凿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为在此案件中有很多反映客观违纪事实的证据没有获取,如:逐级退耕还林的审批表册、财政所补助票据、领取钱物经手人的手续、入村帐的凭证等等,这些最能反映客观事实的书证不获取,如何能证明案件的事实。如果继续调查的结果是:虚报的这部分退耕还林面积,还没有领取到国家的退耕还林粮款补助,也就是说国家的公共财产的所有权还没有受到侵犯,则此行为就不构成违纪。原因是《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关于此违纪错误行为是这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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