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博思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合同
2
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与
上海博思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关于
经销商服务商客户满意度调查项目
项目合同书
上海博思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合同
2
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与
上海博思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关于
经销商服务商客户满意度调查项目
项目合同书
上海,二零零三年三月
上海博思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合同
3
甲方: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河西路18号
法人代表:蒋志伟
乙方:上海博思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南京西路梅隆镇广场2005室
法定代表人:施柏威
甲乙双方均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合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双方经过友好协商,甲方委托乙方进行 “经销商服务商客户满意度调查项目”。为资信守,双方签订以下条款:
项目内容
本合同所附项目工作描述(附件一)为合同的组成要件之一,其中的项目内容即为本项目所需要完成的内容。为更好的完成项目内容,根据甲方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以经双方同意后调整方案内容,以达到甲方的最终目标。
项目费用
项目费用以样本单价乘样本数量计算,根据五菱方面提供的研究要求中的估计,本项目的合计费用为人民币 壹佰叁拾壹万元整(¥1,310,000) ,详见项目报价单(附件二)。在项目的进行中,双方将按照样本单价不变的原则,根据实际发生的样本数量进行结算。具体内容将通过合同增补的形式确定,如果出现样本数量减少的情况,总价不变。
上海博思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合同
3
该报价对将来的合作或者与任何第三方的合作不具有参照作用,并且在将来两年的时间内,乙方对甲方的其他项目在同等竞争条件下具有优先选择权。
考虑到整个项目以月或季为周期运作的特点,付款方式为,甲方在向乙方提交当月/季所需访问样本列表,收到乙方开出的正式含税发票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博思管理支付该月/季所需调查样本数量乘样本单价的当月/季项目款的50%,第二次付款为月/季度报告提交经甲方确认之后,甲方收到乙方开出的正式含税发票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付当月/季项目款剩余的50%。
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为2003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如果项目推迟开始,期限顺延。
双方权利
甲方
有在项目启动前确认项目的内容和要求的权利。
有及时了解项目进展状况的权利。
有随时向乙方了解工作进程的权利,并可对乙方的工作随时进行监督。
有拥有项目各期报告和最终报告及附属文件所有权的权利,可以自由使用。
乙方
上海博思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合同
4
在不损害甲方利益的前提下,对于甲方已确认的工作内容,乙方有独立执行的权利。
有依据合同规定取得咨询费用的权利。
双方义务
甲方
在能力范围内有随时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以及必要的人员配合与支持的义务,但不是专职全日制的参与。
有责任配合乙方完成乙方需在甲方公司内实施的方案。
有依据合同向乙方支付咨询费用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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