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三峡后续工程建设项目
全过程投资控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三峡后续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控制,减少工作环节,规范工程概算调整和预、决(结)算编审工作,准确反映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国三峡办函综字〔2011〕138号)、《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1〕40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7〕10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三峡后续工作实际,制定三峡后续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投资控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补助额度30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补助额度30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管理,由区县参照执行。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移民局共同委托具有工程投资控制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联合体)实施三峡后续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投资控制,解决工程建设中的造价预测、控制、监督、分析,以及工程调整概算和结(决)算审查
等实际问题。其成果作为发展改革部门审核调整工程投资概算,财政部门进行决(结)算审批,移民部门实施项目监管的重要依据。凡未经全过程投资控制机构签证认可的有关投资事项,不得纳入工程调概和决(结)算范围。
第四条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投资概算是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投资控制的依据。项目法人是三峡后续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的责任主体。
第二章投资控制机构选择
第五条经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移民局共同确认入选的投资控制机构,承担三峡后续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投资控制工作。
第六条入选全过程投资控制机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
(二)近三年承担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项目的工程投资概算评审或项目竣工决(结)算审查项目不少于10个;
(三)近三年内在行业中无不良记录,单位财务状况良好,工作业绩良好和信誉度高,且在重庆辖区内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七条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移民局按照透明、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确定入选投资控制机构名单;定期对投资控制机构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实行优胜劣汰。
第三章投资控制内容
第八条三峡后续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投资控制包括工程招标、工程实施和竣工验收三个阶段。
(一)工程招标阶段:
,出具预算审查报告;
、施工方案的经济评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提供合同涉及有关经济和商务的解释等。
(二)工程实施阶段:
;
、设计漏项、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和计划外工程审查,并对工程增加投资事项及时专项报告;
,提供工程索赔和反索赔咨询服务;
,提供工程进度款拨付审核建议意见;
、市财政局、市移民局提供全过程投资控制
情况季报、年报和项目基本建成(或主体工程基本建成或截止评审工作基本结束)报告及其他材料等。
(三)竣工验收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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