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ASK_民法总则解释规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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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意思表示解释规则概述首先, 一审稿中该条两种情形规定在
一款之中,二审稿将其析为两款, 使法条结构更加清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与后半段的关
系,以及与误载不害真意原则的关系。
3 相关条款、行为的性
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它们各项之间是什么关系,在进行意
思表示解释时是否需要综合分析, 当其中发生矛盾是如何解决, 在解
释时是否有适用的顺序。 上述问题直接关涉到《民法总则》第
条的适用,进而直接影响到具体案件的判决,因此上述问题不解
决,该条将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 甚至产生司法滥权的后果。 一
无论意思表示有无相对人, 都需考虑表意人的内心真意对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例如遗嘱行为,当对遗嘱内容发生争议时,应按照遗嘱
人的真实意思确定遗嘱的含义。 但是对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我们不能因为相对人利益的保护而无视意思自治的原则。 在对意思表示进行解释时,我们过度的强调了表示受领人的理解可能性,对于表意人的内心真意,我们往往将其忽略。 在意思表示做出之时与做出之后发生的表意人无法预料的情形, 对于表意人来说不具有可归责性。 二不能否认误载不害真意原则在有相对人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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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示中的适用首先《民法总则》第 142 条第一款,对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肯定了文义解释的地位,即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是否能突破意思表示所使用的词句, 答案是肯定的, 即在对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进行解释时, 我们不能用意思表示所使用的词句去限制按
照体系、目的、习惯等做出的规范解释。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是可以突破文义的。 但是只有当参与表示的当事人希望
在他们一致理解的意义上作出表示时, 误载不害真意这一原则才能得
以适用[ 2]。 也就是在表示文本与当事人对意思表示的一致理
解相冲突,且无法对表示文本做出规范解释时, 才能按照对意思表示
的一致理解进行解释。 对于《民法总则》的规定,我们应该承
认,在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解释中,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
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做出的解释, 可以突破意思表示所使用的词句。
但是这种突破必须谨慎合理。 三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的关系意思表示解释过程中结合相关条款, 相当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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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中的体系解释, 但是这种表述并不是非常准确, 法律解释中的体系是将法律条文放在所有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则中, 使其符合整体的法律思想。 而这里的结合相关条款,更像是结合事实情况的解释。 但是无论如何,上诉解释要素对于形成合理的规范性
解释都是不能缺少的, 我们要做的就是明确各个解释要素在具体适用
中的关系,在适用时是否有主次之分,是否可以选择使用。 我
们很难将上述解释要素进行排序,并且这种排序也是毫无意义的。
有人认为,探求法律行为的目的是意思表示解释的最终目的, 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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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解释时要做到以意思表示的目的为方向[ 6]。 笔者认为这种做法值得商榷。 我们不否认意思表示的解释是为了实现法律行为,但是意思表示解释必须独立于法律行为的实施。 我
们不能在解释之前就设定一个解释需要实现的目的, 这种解释很难说
是公平的。 我们必须承认,无论是体系解释还是目的解释,亦
或是习惯解释, 等等,他们对于意思表示的解释都是重要且可以独立
运行的,我们无法就各个解释要素进行主次划分。
在进行意思
表示解释时,我们必须综合考虑各个解释规则。
不同的解释规
则之间即可以相互检验,也可以相互支援[ 7]。
只有当运用各
不同的解释规则得出了一致的结论, 至少是没有矛盾的结论, 此时我
们才能认为解释是成功的。 但是我们不能否认,在一些情况下,根据不同的规则会得出不同的解释,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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