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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品鉴别检验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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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品鉴别检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烟草专卖品鉴别检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
叶(
技术人员或派出鉴别检验小组进行鉴别检验工作时,要确保鉴别
检验人员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派出小组要在省级鉴别检验机
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工作,鉴别检验活动须符合该机构实验室管
理体系要求并受到有效监控。
第十三条根据鉴别检验工作需求,鉴别检验机构有权向有
关专业部门、生产企业或供货(或代理)商征集所需的鉴别检验
对照样品和技术资料。相关单位有义务和责任给予配合并对提供
的对照样品和技术资料的有效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鉴别检验机构对委托鉴别检验收费的,要严格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委托与受理
第十五条烟草专卖品鉴别检验的受理范围:
(一)各级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仲裁机构、依法成立
的消费者维权组织等的委托;
(二)合法经营单位的委托;
(三)合法经营者与消费者产生争议的共同委托;
(四)其他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的委托。
第十六条消费者要委托鉴别检验时,可以通过行政执法部
门或依法成立的消费者维权组织向鉴别检验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申请鉴别检验的委托方,要向鉴别检验机构提供
样品来源说明和满足鉴别检验的样品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并对其
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八条对于受理的委托,鉴别检验机构与委托方应签订
鉴别检验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事项。
第十九条鉴别检验机构有权不予受理下列委托:
(一)委托方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和十七条规定的;
(二)因技术条件限制等客观因素无法鉴别检验的;
(三)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已做出结论和生效判决的;
(四)已经做出仲裁鉴别检验结论的;
(五)其他不予受理情形的。
第二十条鉴别检验机构要在委托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出具鉴
别检验报告。因客观因素限制不能按时完成的,应及时通知委托
方,协商确定延长时限。
第二十一条在鉴别检验过程中被终止的委托鉴别检验,按
委托协议中有关约定处理。
第四章鉴别检验
第二十二条鉴别检验要严格按照相应的烟草专卖品鉴别检
验规程及有关标准规定执行。鉴别检验报告要客观、真实。
第二十三条鉴别检验样品一般由委托方提供。当鉴别检验
委托包括抽样时,由鉴别检验机构成立抽样小组,在委托方现场
见证下完成抽样并要求委托方在抽样单上签字确认。赴现场抽样
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第二十四条由委托方提供样品的鉴别检验,检验结论仅对
来样负责。由鉴别检验机构负责的现场鉴别检验,检验结论仅对
当次现场确定的样品负责。
当鉴别检验无法得出明确结论时,鉴别检验机构应与委托方
协商,确定出具检测结果说明或委托其他鉴别检验机构进行鉴别
检验或终止委托。
第二十五条出具鉴别检验报告的鉴别检验应留样并妥善保
存。留样数量要满足再次鉴别检验与判定的需要,留样期限一般
为3个月。需返样或超出留样期限的留存样品可按委托方和鉴别
检验机构双方的约定处理。
因其他特殊情况,如无法或无需留存样品、无法保证3个
月留样期限、留样数量不能满足再次鉴别检验等,按双方的约定
处理并在出具的检验报告中注明。
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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