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卷烟产品鉴别检验规程( 国烟科〔 2006 〕 894 号)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八日) 1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卷烟产品的鉴别检验。不适用于真品卷烟质量状况的判定。本规程规定了鉴别检验卷烟产品的检验依据、工作程序、抽样方法、检验方法和检验结论。 2 检验依据 《烟草产品鉴别检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卷烟产品对照样品或相关技术资料; 现行有效《卷烟》系列国家标准、卷烟生产企业产品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 3 工作程序 受理:依据《办法》第三章的规定执行。 签订委托书: 符合受理要求接受委托的, 鉴别检验机构要与委托方签订卷烟产品鉴别检验委托书。当委托包括抽样时, 按《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执行。 鉴别检验感观鉴别检验法应作为鉴别检验的首选方法, 当感观鉴别检验法无法得出明确结果时,可采用评吸鉴别检验法和/ 或仪器鉴别检验法。当评吸鉴别检验法和/ 或仪器鉴别检验法无法得出明 2 确结果时,可委托其他鉴别检验机构鉴别检验或终止委托。 出具检验报告鉴别检验有明确结论的, 鉴别检验机构应出具鉴别检验报告。 留存样品鉴别检验样品的留存按《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除留样外,其余样品可随鉴别检验报告归还委托方。 复检委托方对鉴别检验结论有异议并提出复检要求的,鉴别检验机构应对鉴别检验留样进行复检并及时向委托方出具复检结论。 仲裁性鉴别检验委托方对复检结论仍有异议的, 按照《办法》第二十四条执行。 工作程序图(见下图) YNNY 委托方委托方申请是否符合受理要求签订委托书鉴别检验出具报告有异议, 申请复检仲裁性鉴别检验取样复检仍有异议申请仲裁性鉴别检验留取样品是否有明确结论? Y N 委托其他鉴别检验机构鉴别检验或终止委托 3 特殊情况处理在不能出具正式鉴别检验报告的情况下, 可以向委托方提供鉴别检验情况说明。 4 抽样方法 当鉴别检验包括抽样时,应先根据品牌、规格、批号、包装等情况进行分类, 然后按照 条的要求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样品,作为鉴别检验样品。 数量在 5件( 50 条为 1件, 其他包装规格按条数换算) 以下的, 分别从每件中随机抽取 1~2条(1条 200 支), 形成样本, 再从样本中随机抽取 2 条作为试样, 不足 2 件时, 则从所有样品中随机抽取 1~2 条作为试样,不足 2 条时,抽取 1 条或全数抽取作为试样; 数量在 5~ 10 件的, 分别从每件中随机抽取 1 条, 形成样本, 再从样本中随机抽取 2 条作为试样; 数量在 10~ 50 件之间的,随机抽取 10 件,分别从每件中随机抽取 1条,形成样本, 再从样本中随机抽取 2~5 条作为试样; 数量在 50 件以上的, 随机抽取 20件, 分别从每件中随机抽取 1条, 形成样本, 再从样本中随机抽取 5~ 10 条作为试样。散支烟按 10 千克相当于1 件烟计。 抽样单位可根据鉴别检验实际工作需要在 基础上适当扩大随机抽样范围以及增加样本和试样数量。 抽样后, 抽样小组要对抽取的试样予以封样, 并填写抽样单,在抽样单上做出必要的记录。 4 5 检验方法 感观鉴别检验法 感观鉴别检验法是通过人的感官, 借助一些仪器
烟草产品鉴别检验管理办法-word资料(精)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