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毒麻精药品管理本
科室毒麻精药品管理本
科室毒麻精药品管理记录本
科别:
砚山县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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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患者户籍、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3)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4)《知情同意书》也应存入患者病历内。
第五条 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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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为普通门(急)诊患者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每次就诊只准开具一张;为癌痛和中、重度慢性疼痛门(急)诊患者,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应3个月复诊或随诊一次。
第七条 为住院患者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住院患者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可以不开处方,而以用药医嘱单领用药品,但该用药医嘱单应保存两年备查。
第八条 对癌痛患者确需超常用剂量使用吗啡制剂,医师应在患者病历中记录超剂量使用理由,并在处方超常用剂量处再次签名。同时更要加强监管,防止麻醉药品流失。
第九条 除癌痛和中、重度慢性疼痛门(急)诊患者,麻醉药品注射剂型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第十条 为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随诊或者复诊制度,并将随诊或者复诊情况记入病历。
第十一条 盐酸哌替啶注射剂为一次常用量,并只准在本院内使用,不得带出医院外使用;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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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剂科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安全管理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醉、一精药品)必须在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后,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药公司购买。所购买药品由医药公司直接送至医院,不得自行提货,付款应当采取银行转帐方式。
麻醉、一精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复核人签字。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破损的麻醉、一精药品应双人清点登记,报医院主管领导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储存麻醉、一精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麻醉、一精药品库存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安装报警装置。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一精药品建立专用帐卡,进出逐笔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日期、领用部门、领药单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做到帐、物、批号相符。专用帐卡应保存至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五年。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应在领药单上签字,领用单据保存三年。
、损坏的麻醉、一精药品应当登记造册。销毁时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在所在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医院保卫部门的监督下进行,销毁情况应登记。
二、麻醉、一精药品的调配和使用安全
、住院药房设置麻醉、一精药品周转柜,库存不得超过周使用数量。周转柜应有交接班清点记录,各药房每天核对处方数量与日消耗数量必须一致,使用HIS系统的还应与HIS系统统计的日消耗量一致。处方单独存放,按月汇总。麻醉、一精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
、一精药品应遵循《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等相关管理规定,严格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应拒绝调配。麻醉、一精药品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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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双人复核、正楷签署全名。
3. 麻醉、一精药品专用处方应当专册登记。专册登记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病历号、临床诊断、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
三、其它安全事项
发现如下情况之一,应当立即报告科室领导,由科室领导报院保卫科,再由保卫科报告所在地公安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
(一)麻醉、一精药品在运输、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丢失或被盗、被抢;
(二)发现骗取或冒领麻醉、一精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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砚山县人民医院麻醉和精神药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国务院《麻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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