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借款利息应该税前扣除
个人借款利息应该税前扣除
XX年x月x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如果属于企个人借款利息应该税前扣除
个人借款利息应该税前扣除
XX年x月x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如果属于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准予扣除
这就是不少地方税务机关据以对向个人借款利息支出调增所得额的依据,无独有偶的是北方某计划单列市地税局在出台的一份文件中也明文要求非金融企业向个人的借款利息支出一律不予税前扣除那么非金融企业向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真的必须税后列支吗?笔者对此持不同看法,试作分析如下:
一、向个人借款政策不连接,首先我们来看看国税发84号文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借款费用指纳税人为经营活动的需要承担的、与借入资金相关的利息费用而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也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借款利息,应当提供借款付息的证明文件,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从上述两条可以看出原内外资企业税法都没有规定借款对象,也即向个人借款符合相应条件下是可以扣除的那有什么必要新税法就要限制向个人借款呢?我们治着这个思路看第二点分析二、税收政策作为宏观调控手段之一必须体现调控目的,美国次贷危机从金融层面波及实体层面,我国也未能幸免于这一波的全球经济危机,出口增速下降、企业关停现象上升、就业形势日趋困难、内需不振,为此中央提出了积极财政政策与宽松货币政策,即以新企业所得税法而论,税率下调、取消某些税前扣除限制项目、加大产业优惠力度、内外资税法统一以公平税负等等无一不是减轻企业负担、藏富于民的举措,那么有什么必要改变旧税法规定而横加对个人借款利息支出一律税后扣除了?况且近期央行频出重招,相继下调基准利率、存款准备金率、增加贷款额度、取消一些贷款限制,上述举措都立足于解决企业*难、增加企业现金流动量、减轻企业*费用负担等,另外据相关报道央行正在调研,拟逐步放松对企业间借款限制,使长期失于监控的“地下钱庄”地上化而合同法中也明确个人借款利息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利息的四倍,也就是说允许符合条件的个人借款既然个人借款可以是合法的,而且处于当前这种企业现金流动性萎缩,我们有什么必要出台一个禁止企业*渠道的政策呢?
三、与个人所得税利息支出不衔接,个人所得税规定向个人支付利息应当代扣代缴20漆人所得税,可见税法并不反对向个人借款,而新企业所得税规定个人借款利息不得税前扣除,无疑加大了个人借款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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