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大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 条为提高大同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水平, 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 . 2条本规定适用于大同市城市规划区范围的详细规划编制和建设活动的规划设计、规划管理。市辖各县(区) 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第 条在风景名胜、文物古迹的保护区以及城市重要控制节点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重要区域, 可以结合城市设计及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规划控制指标。古城区域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已批准的专项保护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 2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第 条建设用地性质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50137 - 2011 ) 标准执行,原有各层次城乡规划中用地性质根据实际功能按新标准归类。第 条建设项目用地的划分和使用遵循兼容性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 根据表 规定确定其兼容范围和比例,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表 各类建设项目可兼容性表兼容用地主体用地大类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中类一类居住用地二类居住用地行政办公用地文化设施用地教育科研用地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设施用地商业设施用地商务设施用地娱乐康体设施用地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其他服务设施用地一类工业用地一类物流仓储用地大类中类代码 R1 R2 A1 A2 A3 A4 A5 A6 B1 B2 B3 B4 B9 M1 W1 居住用地一类居住用地 R1 —×× 二类 R2 ▲—△△ 3 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行政办公用地 A1 ××—▲▲▲▲▲××××××× 文化设施用地 A2 ××▲—▲▲▲▲×× 体育用地 A4 ××▲▲—▲×× 医疗卫生用地 A5 ×××××—×××××× 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A6 ×××—×××××××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商业设施用地 B1××—▲▲▲▲△△商务设施用地 B2—×× 娱乐康体设施用地 B3×—×× 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B9—×× 注:1.△为兼容比例不得大于 10%, 为兼容比例不得大于 20%,▲为兼容比例不得大于 40%,× 为禁止兼容。 2. 兼容比例指建筑规模所占比例。 3. 兼容用地可独立建设。 4. 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不能兼容经营类土地的用地性质。 5. 兼容用地规划控制指标按主体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控制。 6.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 B4 )用地中加油加气站( B41 )用地须须根据专项规划,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论证后方可被其他用地兼容。 7. 根据规划需要,各类用地均可兼容交通设施用地( S )、公用设施用地( U )、绿地( G) ,兼容比例不得大于 40% ;工业用地与物流仓储用地可互相兼容,兼容比例不得大于 40% 。 8. 建设项目可多种兼容,其兼容总比例不得大于 40% ,且单项兼容比例须满足本表规定。 4 第二节建设用地规划控制第 .1条城市建设活动原则上限制零星开发建设。建设用地控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1. 以城市道路划分用地,成片统一开发,用地内的街坊道路划入建设用地范围。 2. 改造地块范围内,不留死角。 3. 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城市建设,在本宗用地内应完善区域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 4. 公开出让的土地,每宗居住用地的规模不得超过 20 公顷。第 。大型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 在满足服务要求的前提下应统筹安排, 集中配置,形成公共服务中心。第 .3条居住区内配置公共服务设施应结合专项规划, 统筹考虑单元控规用地的主导属性和功能,并适应区域发展需求。新建居住项目内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应按照表 .3 执行。 5 居住项目公共设施项目配套表类别项目小区( 3000 -5000 户) (10000 -15000 人) 大组团( 1000 -3000 户) (3000 -10000 人) 组团( 300 -1000 户) (1000 -3000 人) 配建性质建筑规模要求配建性质建筑规模要求配建性质建筑规模要求教育幼儿园▲○≥4班,独立设置▲○≥4班,独立设置———小学▲●按专项规划要求——————医疗卫生社区卫生用房▲● 150 m 2▲● 5000 人以上, 150 m 2———文化体育文化活动站▲●400 -600 m 2——————居民室外健身场地▲●用地规模≥950 ㎡▲●用地规模≥500 ㎡△●用地规模≥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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