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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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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停车场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停车场的经营和管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停车场管理,规范停车秩序, 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提升城市运行效率,根据《用途;
(七) 擅自将停车场改作他用或者停止使用,减少建筑物 配建停车位数量,擅自变更停车场交通组织;
(八) 擅自设置或者撤除路内停车泊位;
(九) 在路内停车泊位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或者以 其他方式阻碍、影响路内停车泊位的使用,因市政公用设施 日常维护或者道路大修改变等情形除外;
(十)占用公共资源设置的停车场低价出租、出让、转分 包;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个人权益保护】经营性停车场工作人员未 在划定区域收费、未配带统一服务标识、不按规定出具停车 凭证和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或者超过物价部门核定的 标准收取停车费的,机动车驾驶人有权拒付停车费。
第三十三条【设施维护】路内停车泊位经营单位负责维护 其经营范围内的停车设施,保障停车标志、标线等停车设施 清晰、完整。消防部门应当指导停车场经营服务单位划设消 防通道禁停区域、设置消防通道标志标识。
停车场出入口行车对人行道造成损坏的,按照谁经营、谁 养护的原则,由经营单位及时进行维护。
第三十四条【停车行为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停车行为应当 遵守下列规定:
(一) 服从工作人员指挥,按照交通标志、标线的指示行 驶和停放车辆;
(二) 不得在盲道、公交站点、绿地及有禁止停车标志、 标线的路段停放;
(三) 不得将车辆长期停放在路内停车泊位上;
(四) 不得违法停放载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 品的机动车;
(五) 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以外的车辆不得 占用无障碍专用停车泊位;
(六) 不得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
(七) 不得损坏停车设施、设备;
(八) 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用;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非机动车管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应当加强非机动车停放秩序管理。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运营企业应当落实车辆停 放管理主体责任,利用科学技术手段加强管理,有效规范用 户停车行为和停放秩序,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 不能提供服务的车辆。
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停放点停放。没有设置非机动车 停放点的,应当停放在不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地点。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违法办理行政许可或备案的;
(二)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不依法、不及时查处的;
(三) 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违反规划的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 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物,未按照规划要求配 建、增建停车场,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认定,需要进行处 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 未改正或者无法改正的,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至百 分之十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接入智慧管理平台的处罚】违反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将停车信息接入智慧管理平台 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停车场管理的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 (-)(三)(四)(八)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 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 条第(一)项规定,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 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未经审批的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
(二) 项规定,从事固定资产投资的停车场项目未经审批的,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未经备案的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
(三) 项规定,未经备案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有违法所得的,处 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上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对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能计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私自圈地的处罚】违法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
(四) 项规定,对侵占公共场所、私自圈地设置停车场(位) 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撤除,逾期未撤除的, 由市公安交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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