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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区农村(规划区范围外)个人建房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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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区农村(规划区范围外)个人建房管理实施方法
XX县区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个人建
房管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个人建房的管理围、城市绿化用地、河湖保护用地、公路、铁路以及有关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的禁止建设区;
〔五〕区规划管理部门指定的其他范围内。
第二章个人翻改建、加层住宅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三条个人建房必须符合“一户一宅〞原那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建房申请不予受理:
〔一〕有出租、出卖、赠与、抵押等形式转让住房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再提出申请建房的;
〔二〕违法占地或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个人建房必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方可施工,并严格按照核准的位置、高度、面积进行建设。
个人建房者在依法取得的原有住宅用地范围内的翻改建住宅未改变用途的,不再办理用地批准手续。但如超出原有用地范围,其超出部份应按新建住宅办理用地批准手续。
第十五条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
〔一〕个人建房者应当持以下材料向村〔居〕委会提出个人建房申请:
1、?个人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一式五份;
2、户口簿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影印件;
3、现有房屋的产权证书、土地权属证书;
4、拟建房屋的平面位置图〔一式三份〕;
5、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结构互相牵连,应当提交四邻房屋产权人同意建设的书面协议;
6、申请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及其它附属设施用地并交由村委会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诺书〔没有旧住宅的除外〕;
7、规划管理要求指定的其他图件。
村〔居〕委会接到个人建房申请后,应当对申请建房户现居住房屋的用地情况和家庭成员居住情况等进行审核并在公告栏公布,公布期限为15日。公布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

〔居〕委会应当在申请表中签署意见,证明申请人的现居住房屋用地情况和家庭成员居住情况,并将个人建房的申请材料报送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
〔二〕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个人建房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镇〔街〕村镇建设管理站、国土资源所一同到实地勘测,对申请人的现居住房屋用地情况、家庭成员居住情况和拟建住宅的位置、用地面积以及房屋的层数、高度等进行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由镇〔街〕签署审核意见并于每月25日—31日〔遇节假日顺延〕统一报送区建设局审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通过村〔居〕委会将书面答复送达建房申请人。
〔三〕区建设局在收到个人建房申请材料后于每月1日—10日〔遇节假日顺延〕组织区村镇建设管理站到实地勘测进行核对并提出意见。并于每月11日—15日〔遇节假日顺延〕召开联合办公会议讨论。讨论通过的由区村镇建设管理站绘制审批红线图,区建设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审批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章个人新建住宅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六条符合以下一种情形的农村常住居民,可以申请住宅建设用地:
〔一〕因无住房或现有住房用地面积明显低于法定标准,需要新建住宅或扩大住宅用地面积的;

〔二〕因国家、集体建设或旧城〔村〕改造需要拆迁、搬迁,按有关规定可新建个人住宅的;
〔三〕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拆迁安置的;
〔四〕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其住宅建设用地申请不予受理:
〔一〕年龄未满18周岁的;
〔二〕有出租、出卖、赠与、抵押等形式转让住房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再提出用地申请的;
〔三〕不符合“一户一宅〞有关规定的;
〔四〕申请的用地位于一级或二级控制区范围之内;
〔五〕违法占地或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农村常住居民新建住宅的宅基地面积及总建筑面积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4人以下〔含4人〕户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8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40平方米;
〔二〕5-7人户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85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55平方米;
〔三〕8人以上户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9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60平方米。
第9页 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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