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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市人民政府综合督查。市人民政府综合督查组由市人民政府平安生产委员会牵头,市人民政府平安生产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派人参与,负责对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行业部门的平安生产工作进行综合督查。重点督查平安生产检查督查工作开展状况,实行市委、市人民政府平安生产工作部署的执行状况,落实企业平安生产主体责任、专项整治、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危急源监控、应急救援和企业劳动防护用品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等工作开展状况,平安生产“属地管理”和“一岗双责”责任制落实状况,事故查处及追责问责等落实状况。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常常性自行开展平安生产检查。 乡镇组织的平安生产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
区县(自治县)行业部门组织的平安生产专项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的平安生产综合督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 市级行业部门组织的平安生产专项督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对事故频发、平安生产形势严峻的区县(自治县)适时开展重点检查督查。
市人民政府组织全市性的平安生产综合督查原则上每季度不少于1次。依据上级要求和工作须要,可适时开展平安生产综合督查。
第七条 市级行业部门应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开展平安生产专项督查工作。
道路交通平安管理工作检查督查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牵头; 道路运输企业(站场)、水上交通、轨道交通运营、高速马路交通和道路、水上交通工程建设平安生产检查督查由市交委牵头;
铁路交通平安检查督查由成都铁路局重庆办事处牵头; 民航平安检查督查由民航重庆平安监管局牵头; 煤矿平安生产检查督查由重庆煤监局(市煤管局)牵头;
非煤矿山、危急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冶金等工贸业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检查督查由市安监局牵头;
工业园区、船舶建立、国防军工、燃气、民爆器材和工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平安生产检查督查由市经信委牵头;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平安生产检查督查由市城乡建委牵头; 消防平安生产检查督查由市公安局消防局牵头; 液化石油气平安生产检查督查由市商委牵头;
市水利局职责分管的病险水库和水利工程平安生产检查督查由市水利局牵头;
特种设备平安生产检查督查由市质监局牵头; 市政设施平安生产检查督查由市市政委牵头;
地质灾难防治工程平安、危房平安检查督查由市安检查督查由市教委牵头; 农机和渔业船舶平安检查督查由市农委牵头; 旅游平安检查督查由市旅游局牵头;
电力平安生产检查督查由华中电监局重庆业务办牵头;
市安生产检查督查。 根据监管职责,其他行业的平安检查督查由相关部门牵头实施。 各牵头部门根据检查督查要求,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并报市人民政府平安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检查督查结束后,将检查督查总结状况报市人民政府平安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第八条 区县(自治县)行业专项检查参照市级检查督查的分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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