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本之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
【篇一:劳动合同法解读: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劳动合同法解读: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隆安律所上海分所劳动法实务
劳动合同法解读: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劳动合同法第四不合格员工,用人单位首先必须对“录用条件”有一个明确具体的规定。在设定“录用条件”时,一定要明确化、具体化,切忌一刀切以及将录用条件空泛化、抽象化。比如说“符合岗位要求”,就不能仅仅说符合岗位要求,而应该具体说明岗位要求什么,如何衡量是否符合岗位要求。
录用条件一般包括法定最低就业年龄,劳动者的文化、技术、身体、品质等内容。我们认为主要应该包含四个方面的基本内容:思想品质要求;职业技能要求;身体状况要求;完成任务要求。
(二)录用条件要事先公示
简单地说,就是要让员工知道录用条件。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就是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员工知道了本单位的录用条件。“录用条件”公示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1)通过招聘广告公示,在招聘广告中明确“录用条件”,注意将广告存档备查,并保留媒介的原件。
(2)将录用条件印制到《员工招收聘用登记表》上,在应聘人员填表时向其明示录用条件,并要求签字确认。
(3)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录用条件或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使劳动合同文本成为有录用条件的证据。
(4)在岗位说明书中对录用条件进行详细约定,并将岗位说明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5)在劳动规章制度中对录用条件进行详细规定,并向全体员工公示,做到人手一册。
(三)要明确录用后试用的考核标准
如果把岗位职责等要求作为“录用条件”,还必须完善考核制度,明确界定什么是符合岗位职责要求,什么是不符合,有一个可固化、可量化、可操作的标准,并以考核结果作为衡量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否则再完美的录用条件,也仅仅是摆设。因此,在正式签订劳
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告知劳动者,公司在试用期内将如何对其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及评分原则,劳动者最终录用将以什么作为客观依据。
误区2:招聘人员不必告知应聘人员什么情况,单位有些情况最好保密,让应聘人员了解多了会对单位不利。
由于有以上的错误认识,常常使得有些劳动者对单位的老板是谁,总部的地址在哪里都不清楚,这是不应该的。出现这种情况,不仅对劳动者不利,也可能为单位带来麻烦。许多劳动者在入职后没多久就走人或者跳槽,就是因为用人单位没有履行好告知义务。而员工频繁跳槽,损失最大的还是用人单位。最直接的损失是,每个员工招聘进来单位都花费了很大的招聘成本,员工跳槽了,用人单位还得重新找人,又得花费一次招聘成本。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对劳动者如实告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不履行上述义务,可能导致劳动合同无效,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员工因对用人单位不了解而流动性加大。
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主动告知以下内容:
(1)工作内容:工作岗位及职责、工作形式、层级关系等。
(2)工作条件:工作环境、职业危害情况、安全生产情况等。
(3)工作报酬:工资的结构、发放方式和周期等。
(4)其他重要情况包括:用工形式、社会保险、工时制度、培
【篇三:劳动合同法3311670987】
《劳动合同法》热点问题分析 -郭威 陈卓 律师
天元所刊第1期 2006年12月
[摘要]
《劳动合同法》是在劳动者利益与用人单位的利益相互博弈的基础上制定的,其相关热点问题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存在较为重大的影响。
在2007年新出台的诸多法律法规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应当是人们比较关注的一项。从2007年6月《劳动合同法》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到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在这段时间里,很多知名的大公司和大企业都在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进行着劳动关系的规范和清理工作。2007年10月底,华为公司斥巨资对公司几千名员工进行补偿,鼓励其主动辞职,通过竞争重新上岗,并与公司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此举被舆论普遍视为有规避《劳动合同法》之嫌,并可能被其它公司所效尤(笔者对媒体的观点并不认同,但此案例并非本文重点,因此不过多论述)。由此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确实是关系到众多企业和广大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一项法律。本文将主要对《劳动合同法》的若干热点问题进行分析,并对这些热点问题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进行探讨。
一.《劳动合同法》概述
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制定之初,相关部门就在积极运作筹划起草《劳动合同法》,但是由于当时关于就业、社会保险等方面的配套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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