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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审批操作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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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一)行政许可审批操作规范
A05500
卫星地球站设置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卫星地球站设置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993年9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公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必须提出申请,办理设台(站)审批手续,领取电台执照。2009年3月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7号公布,自2009年4月10日起施行的《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设置使用下列地球站,应当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查批准:(一)中央国家机关及其在京直属单位在北京地区设置使用的地球站。(二)与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通信的地球站。(三)涉及与境外电台协调的地球站。(四)各类空间无线电通信业务的馈线链路地球站、关口站或者测控站。
设置使用前款规定之外的地球站,由地球站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在北京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设置使用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地球站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对站址和电磁兼容情况进行初步审查,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一)下列地球站由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
1、与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通信的地球站;
2、涉及国际协调的地球站;
3、卫星固定业务以外的其他空间无线电通信业务馈线链路地球站、关口站或者测控站。
(二)上述以外的其他地球站,由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审批。具体如下:
1、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受理和审批如下无线电台站:
(1)在南宁市区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台站;
(2)在南宁市中央驻桂单位的台站;
(3)全区组网、以及跨市组网的通信网络台站。
2、其他台站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台站所在市的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受理,由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二)无线电设备的技术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并获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三)必要的无线电网络设计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
(四)电磁兼容环境安全可靠;
(五)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
(六)设台(站)单位或个人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措施;
(七)使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委托有关部门指配的频率设置无线电台站的,应当提交频率使用批准文件。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申请在广西区内设置使用地球站的单位和个人。
六、申请材料
(一)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报告;
申请内容应包括:设台理由、覆盖范围和设置地点、通信容量、拟用频率、主要技术参数等。
(二)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
(三)地球站技术资料申报表;
(四)地球站站址电磁环境测试报告;
(五)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的卫星网络批准文件;
(六)地球站属于该网网内用户证明文件;
(七)申请设置不属于某个卫星通信网的地球站,除提交上述第(一)至第(四)项所列材料外,还应提交:
1、法人资格证明;
2、卫星传输链路计算;
3、可使用相关卫星频率资源的证明材料;
4、开展有关业务所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5、如地球站涉及电信业务经营,还应提交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
1、申请在南宁市辖区内使用的为10个工作日;
2、申请在南宁市以外的其它地级市使用、跨市使用和全区组网的:14个工作日;
涉及与外省、军队协调为3-6个月;涉及与外国协调按照国际电联标准执行。
实地检测、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办结时限内。
八、行政审批数量
根据无线电网络设计经济合理的原则,合理设置台站数量。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一)行政审批不收费。但需要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标准是:年度250元/每站每兆赫(发射)。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第四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对无线电频谱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
《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桂价费[1998]119号)所附“无线电台(站)频率占用费年度收费标准表”第10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1-5595694
投诉电话:0771-5595845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附件1
设置使用卫星地球站审批流程图
申请人
提交申请材料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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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4-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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