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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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民法典-百零一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四百七十五条【要约撤回】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零一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四百七十六条【要约不得撤销情形】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行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行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打算工作。
第四百七十七条【要约撤销】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四百七十八条【要约失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四百七十九条【承诺的定义】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四百八十条【承诺的方式】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依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说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一条【承诺的期限】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以下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四百八十二条【以信件或者电报等作出的要约的承诺期限计算方法】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起先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起先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起先计算。
第四百八十三条【合同成立时间】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四条【承诺生效时间】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零一三十七条的规定。
承诺不须要通知的,依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第四百八十五条【承诺的撤回】承诺可以撤回。承诺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零一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四百八十六条【耽搁承诺】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遵照通常情形不能刚好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刚好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七条【未迟发而迟到的承诺】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遵照通常情形能够刚好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缘由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刚好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承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
第四百八十八条【承诺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相同。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酬报、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四百八十九条【承诺对要约内容的非实质性变更】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刚好表示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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