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存在的不足与改进策略
《继承法》在我国社会中的发展, 随着社会本身而呈现对应的特征。在建国初期一直到改革开放之前, 以及改革开放初期阶段, 人们对于继承的相关问题都并不关注。这固然是因为在建国初期采用了共《继承法》存在的不足与改进策略
《继承法》在我国社会中的发展, 随着社会本身而呈现对应的特征。在建国初期一直到改革开放之前, 以及改革开放初期阶段, 人们对于继承的相关问题都并不关注。这固然是因为在建国初期采用了共产主义制度, 从而削弱了私有财产的成分, 但同时也是因为这个阶段经济本身的不发达, 导致私有财产总量有限, 对应的继承问题也就未能得到重视。一直到1985年, 我国第一部《继承法》才正式投入使用, 这成为我国财产继承的第一个法律依据。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 经济飞速发展, 观念的变迁, 导致个人财产构成也呈现出诸多变化, 社会贫富差距增加, 都从客观上要求《继承法》作出对应的调整。而对于这一点, 法律领域中已经达成共识, 将《继承法》的修订列上日程。
对于《继承法》的修正, 必须以社会的发展作为依据而展开。应当认识到法律体系本身属于上层建筑, 必然要依从经济基础的变迁而变迁。改革开放初期的中国, 经济、文化等诸多方面刚刚崛起, 贫富差距有限, 经济地区差异不显着, 社会关系同样相对简单, 因此《继承法》的条款也同样呈现出简洁特征。除此以外, 当前老龄化问题突出, 未来一段时间内, 必然会出现更多的继承问题, 这也是需要《继承法》重点考虑的因素。现存《继承法》存在诸多细节未能做到规范, 因此在判决、执法等细节上都难免出现偏颇。有不完全统计表明近年来有关继承诉讼的案件已经呈现出增加趋势, 如果这一问题得不到关注, 其社会影响将不容忽视。
除此以外, 债权人权益保护, 以及私有财产与社会财产的界定, 同样是《继承法》在修正过程中必须考虑的重点。对于债权人权益方面, 1985年主要是因为当时居民负债水平较低, 且考虑到遗产完整性与司法追诉时效等问题, 因此并未对债权人权益作出太多考量, 但是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 很多领域都会存在比较长的资金周转周期。除此以外, 更为开放的文化环境, 为我国意识形态带来的冲击, 某些情况下社会风气甚至倒退, "老赖";问题严重, 都成为推动《继承法》关注债权人权益的重要影响因素。尤其是当前社会中存在一部分人, 个人资产组成成分复杂, 各种信贷在市场上横行, 更加需要科学的立法, 才能确保个人财产清晰明朗。而对于私有财产与社会财产的界定方面, 之前1985年的《继承法》颁布的时候, 西方自由派理论在意识形态上占据了主流位置, 以及其他诸多继承问题的共识, 因此《继承法》基本是确立在对个人财产进行保护的基础之上的。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 社会财产的概念逐渐出现并且得到越来越多的认同, 对应《继承法》也应当关注到这一问题并且展开对于自身的调整。这一理论认为, 社会财富的总量相对稳定, 其中的主要资源应当归社会居民共有。部分个人占据了过多的财富, 必然导致另一部分居民的贫穷, 因此将社会财富与个人财富进行分割, 是保持社会公平的重要条件。
通过上文的分析, 虽然社会的变迁, 使得《继承法》在多个细节都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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