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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纠纷中的法律认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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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纠纷中的法律认定
【根本案情】
要点提示】
一、抚养人或集体组织和公民订有遗赠抚养协议,抚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那么〉假设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承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共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均适用民法通那么的有关规定。”故原告要求分割其母亲遗产份额的权利并不超过诉讼时效,对其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四)被告王凯被收养时已经15周岁,不符合被收养的条件,并且收养人王显当时已有子女,,他们之间的收养关系违犯了法律的规定,,不能成为老人的法定继承人。故对原告主张被告王凯不能以法定继承人的身份继承遗产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八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五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假设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继承人王显的遗产中的30 000元存款归被告王凯所有;二、被继承人王显的其他遗产均原告王磊所有.
【评析】
案件在审理的过程中出现以下几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被告李海莲虽然和王显有过遗赠抚养协议,但证据说明在达成协议后并未真正履行对老人的生养死葬义务,被告李海莲明的行为显违约,,但经老人多年的养育已形成事实上的父子关系,应享有继承权。老人的遗嘱是老人生前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得到尊重,所以,原告王磊主张依法继承老人遗产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第二种意见,被告李海莲和王显达成遗赠抚养协议,虽然最终没有根据协议详细履行生养死葬的义务,但毕竟在照顾老人的过程中有所花销,根据民法的公平责任原那么理应受到相应的补偿,所以在王显的遗产中应留有被告李海莲适当的份额。原告王磊、被告王凯均系老人的子女,因老人临终前屡次向亲友表示死后财产均归大儿子王凯所有,系被继承人王显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受法律保护,对原告王磊的诉讼恳求不予支持。
第三种意见,被告李海莲没有按照遗赠抚养协议的规定履行相关扶养义务,所以,被告李海莲根据遗赠抚养协议主张分割财产的主张不应认可。而被告王凯虽然是老人的名义上抚养的子女,但并不符合法律规定,抚养关系不成立,故被告王凯不是老人的法定继承人,无权分得遗产。老人虽然屡次表示将自己的财产全部留给被告王凯,但遗嘱形式并不符合法定条件,故该口头遗嘱无效,老人遗留的财产应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分割。
笔者根据案件的特殊性,较为同意第三种观点,分析论证如下:
首先遗赠抚养协议是指受抚养人(公民)和抚养人之间订立的关于抚养人承担受抚养人的生养死葬义务,受抚养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遗赠给抚养人的协议。被告李海莲和王显签署的协议是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经过有关部门公证,故该遗赠抚养协议是合法有效的。但被告李海莲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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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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