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警察防卫权的必要性.doc我国警察防卫权的必要性近年来公安民警在执法过程中遭遇暴力阻碍的事件时有发生, 尤其在抓捕犯罪嫌疑人、群体性事件的处置、暴力恐怖事件的处置的过程中, 作为具体执法民警的人身安全受到极大的伤害。如何避免或减少暴力阻碍事件对于民警人身健康造成的影响, 己经成为摆在公安机关面前必须面对的课题。暴力恐怖袭击等暴力阻碍事件,破坏了社会的公共秩序,妨害了国家机关对于社会的正常管理, 同时严重侵害了民警的生命健康权。在处置暴力恐怖袭击等突发事件的过程中, 如何更好的保护民警的生命健康权, 理论派、实务派都给与了充分的讨论。然当前暴力袭警现象层出不穷, 特别是新疆等地的袭警情境更为严峻, 切实保护好警察自身的生命权和财产权的要求迫在眉睫。一、警察防卫权的属性一般认为,警察防卫权是指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的过程中, 遇有对国家安全、社会公共秩序、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等合法利益正在进行不法侵害或侵害之威胁,而依法实施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在我国法律中,与警察正当防卫行为相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为: 宪法第 12,13,37 条的规定( 即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可侵犯的精神。); 刑法第 17 条、 20 条规定: 《人民警察法》第 2 条、 6条, 规定了人民警察的任务和职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对于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做出了一些限制条件: 以及《关于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中实行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该规定对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中实行正当防卫问题, 作出具体规定在下列场合下, 人民警察必须实行正当防卫, 使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行为人丧失侵害能力或者终止侵害行为。笔者认为警察为了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个人利益等合法利益, 使用武力进行职务防卫是一种依法令之权力行为而非法律上的正当防卫。不能单纯地从法律条文中的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规定,将警察防卫权与公民的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相混同。之所以如此, 主要在于: 警察防卫权是属于公权力范畴,而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属于私权范畴: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属于可选择的权利,而警察防卫权并非属于可以选择和放弃的权力: 正当防卫分为特殊防卫权和一般防卫权,而警察防卫权在此两者之间无法进行归类。警察防卫权应当属于依法令之权力, 具体内涵表现: 警察在执行职务过程中, 为保护公共利益、他人利益, 在公共利益、他人利益在受到侵害时, 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职务行为。警察防卫权是国家的一种公权力: 警察防卫权的主体是国家,具体由警察来实施,警察防卫的法律后果由国家承担, 当警察在行使防卫权不适当时由警察个人承担责任。警察防卫权的目的具有双重性, 法律确认是对公共利益、个人利益的保护, 警察是法律秩序具体的执行者, 当警察面对不法分子的暴力袭击时,行使防卫权,既是对于警察自身权益的保护, 也是对于国家法律权威、法律秩序的保护。二、设置警察防卫权的必要性(一) 践行人权保护的法治精神 2004 年《宪法修正案》第 24 条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该条文首次将“人权”概念引入到宪法中。 2012 年作为法学中的小宪法- 刑事诉讼法,其也进行了相应的完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二条明确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法重要任务之一。可见, 随着法律的完善, 人权思想将逐渐深入人心。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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