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可以约定管辖吗?
离婚协议可以约定管辖吗?
案
离婚协议可以约定管辖吗?
离婚协议可以约定管辖吗?
案 情
今年3月份,扬州某法院收到一个变更抚养关系纠纷的案件,原告恳求将婚生女变更由其干脆抚养,被告那么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称其长期居住在扬州市H区某处,已形成经常居住地,依据“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辖规定,申请将本案移送至扬州市H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供应扬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水、电、燃气费缴费记录予以佐证。
经质证,原告认可被告自2022年起先居住在扬州市H区某处,已形成经常居住地,但认为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起诉”,依据双方就管辖法院的约定,本案应当由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审理。
那么,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能否约定管辖呢?
约定管辖适用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且必需约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而离婚协议系具有人身属性的特别协议,不符合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约定管辖的情形,故本案不适用约定管辖,而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被告经常居住地在扬州市H区,不在广陵法院管辖范围内,被告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依法应移送至扬州市H区人民法院审理。
法官说法
法官认为, 离婚协议不同于平凡的民商事合同,它本质上是一种基于身份关系而签订的特别协议,对协议双方的婚姻、子女抚养等重大人身权利产生干脆影响,是具有人身属性的特别协议,因离婚协议发生纠纷,不属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不适用约定管辖。
在我们办案过程中,发觉不少当事人对离婚诉讼的管辖也存在误会。离婚纠纷适用“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辖原那么,但是,民诉法司法说明对离婚案件适用一般管辖原那么做了有限突破:假如夫妻一方离开户籍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是可以由原告户籍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而夫妻双方均离开户籍地超过一年,那么又回来到“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辖原那么,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所以,离婚案件的被告以离开户籍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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