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伊制裁与保赔责任
对伊制裁与保赔责任 本文关键词:制裁,对伊,责任
对伊制裁与保赔责任 本文简介:对准证书的措辞意味着其不再被允许为伊朗航运供应保险保障,于是在10月30日当天终止了对伊朗航运的保险责任,终止生效日期为10月30日24点。不巧的是,10月31日,“祖立克”轮在中国浙江舟山海疆发生触礁重大事故,燃油泄漏,船舶被推定全损,但汽船互保协会拒肯定伊朗航运因油污事故所导致的损失和对第三方的赔偿担当赔偿责任,理由是对第三张批准证书的正确说明应当是其不再被允许对伊朗航运供应保险保障,据此亦不再被允许对伊朗航运因油污事故而遭遇第三方索赔导致的损失和责任进展赔偿,同时“祖立克”轮保赔保险合同由于受挫和/或事后的非法性而被终止;第三张批准证书的作用仅仅是汽船互保协会不得不满意发生在保险责任终止前的第三方索赔。伊朗航运反对认为第三张批准证书的措辞特别清晰的说明依据公约所规定的义务有关油污损害事故所导致损失的保险赔偿责任条款是合法的。
英国高等法院认为本案有两个争议焦点:一是依据对限制令和第三张批准证书的真实、合法说明,假如可以的话,汽船互保协会被允许接着为伊朗航运供应何种保险责任保障;二是限制令和第三张批准证书的作用是否能够导致保赔保险合同因受挫而终止。
二、汽船互保协会被允许接着为伊朗航运供应何种保险责任保障
法院认为,对第三张批准证书的总体作用进展适当的说明,应当认为该批准证书允许汽船互保协会接着为伊朗航运供应与公约所要求必需进展强制保险的风险相关的保险责任保障,同时亦允许汽船互保协会满意因公约所要求必需进展强制保险的风险所引起的全部索赔,而不仅仅是满意第三方依据公约干脆诉讼条款所提起的索赔。
〔1〕、第三张批准证书运用的措辞是汽船互保协会可以“接着”供应“保险责任”保障,此处的“接着”和“保险责任”是特别重要的表述。在10月30日前,英国财政部允许汽船互保协会对伊朗航运供应的保险责任范围涵盖了包括油污损失和责任在内的协会保险条款列明的25种风险,除了限制和伊朗航运有关的收付款行为外并没有其他限制。从第三张批准证书的措辞看,明显,财政部的意图仅仅是缩窄10月30日后可以被允许的行为或履行,在保险责任的性质和保险范围方面并没有任何根本性的变更,也没有说可以对某些风险不予赔偿。假如财政部的意图是仅仅允许汽船互保协会满意第三方依据公约干脆诉讼条款所提起的索赔,其应当在批准证书中做出明确的表述,但事实是没有这种表述,因此汽船互保协会的说法不能成立。
〔2〕、关于蓝卡的性质和作用,汽船互保协会主见依据蓝卡确定的保险责任仅仅是指对第三方依据公约干脆诉讼条款所提起的索赔赐予保险责任保障,而并非指对伊朗航运供应保险责任保障,其理由是,第一,蓝卡签发给了海事和海岸警卫代理处而非船东;其次,代理处签发的保险凭证使第三方能够识别保险人进而干脆对保险人提起诉讼,因此蓝卡的作用是识别保险人;第三,依据蓝卡确定的保险责任并不能够保障船东,也不是协会油污损失和责任条款下的保险,协会油污损失和责任条款不是指蓝卡,该条款供应的保险责任更为广泛,包括了燃油之外的其他物质泄漏所引起的损害,换句话说,赐予伊朗航运的保险责任保障依据的是协会油污损失和责任条款而并非蓝卡;第四,船东应当依据保赔保险合同向汽船互保协会提出索赔,而不能依据公约或者蓝卡。对于汽船互保协会的上述观点,法院认为:首先,“依据蓝卡确定的保险责任”这一措辞说明允许的保险责任是符合公约第7条要求的,蓝卡是为了向公约的成员国证明具有满意公约第7条要求的有效保险,公约要求的保险责任包括采纳防污染措施和复原原状产生的费用,而不管该费用是船东担当还是第三方担当。事实上,在船东采纳防污染措施的状况下,船东满意供应保险或其他财务担保这一义务的唯一途径是订立一个能够确保赔偿船东的协议。汽船互保协会认为10月30日的第三张证书不同于公约中关于采纳预防措施、复原原状等条款内容,而是在船东的权利和第三方的权利之间做了一个明显的区分,尽管第三张证书并没有如此明确的表述。汽船互保协会的这种观点明显是站不住脚的。其次,汽船互保协会好像认为第三方有权依据蓝卡提出索赔,但事实上是公约成员国或代表公约成员国签发的保险证书才是第三方赖以索赔的依据。第三,不能将保险合同终止后发生的事务所产生的对第三方的责任视为与因成员国法律以及成员国所签发的保险证书而导致的潜在干脆责任相反的保险合同项下的责任,假如等同的话,其推论应当是公约第7条所规定的第三方干脆诉讼的风险〔汽船互保协会认为是第三张批准证书所允许的〕不属于该条通常含义内的保险责任,继而可以认为
对伊制裁与保赔责任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