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借款人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总 则
中载明。
保险费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由保险人根据保险金额、还款方式、保险期间及具体风
险状况等因素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其金额。
保险期间
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具体起期日和终止日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日期为准,
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如果借款人提前还清贷款,则保险期间至提前还款日结束。保险责任
开始之日为《借款合同》生效之日或被保险人实际放贷之日(以后发生者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
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
2 / 7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本保险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
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
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四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五条 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第十九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
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本保险
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
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七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
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
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
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
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
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
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九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保险人就投保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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