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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预结算审价中的民事责任分析.ppt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1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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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预结算审价中的 民事责任分析
浙江建经律师事务所
胡德云 律师
建经﹒律师
JIANJING LAWYER
专业为本/严谨服务/诚行天下/视野全球
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及以下时,不予调整;②超过投标总价+-3%以上时经招标人确认后:+-3%及以内部分,不予调整;仅对超过+-3%以上部分进行调整,并在进度款支付时按合同约定同比例支付。
建经﹒律师
3、对承包人提出核对的造价变差超过5%部分的核减追加费有承包人向招标代理支付,承包人支付的核减追加费用由发包人在承包人的工程款中于就近一次支付工程进度款时直接扣除。

某建筑公司中标,在签订施工合同30日内提交《清单量反馈申请(核准)表》,称因清单工程量原因,要求调整。
某咨询公司经核对出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报告》,审核结果为:
根据合同规定差价在+-3%内不调整总造价。
建经﹒律师
某建筑公司以咨询合同纠纷为由,将某咨询公司诉至法庭,要求某
咨询公司将漏算的工程量计入《工程量清单》。
争议焦点:
1、某建筑公司与某咨询公司是否成立合同关系,即被告是否主体适格。
2、漏算的工程量是否应计入《工程量清单》。
建经﹒律师
招标人
中标人
咨询公司
施工合同
招标代理合同
委托代理关系
合同关系
工程量复核请求
复核报告
是否成立新的委托关系?
核减部分追加的审计费由中标人承担是业内惯例,对承包人提出核对的造价变差超过5%部分的核减追加费有承包人向招标代理支付,承包人支付的核减追加费用由发包人在承包人的工程款中于就近一次支付工程进度款时直接扣除的约定是否可以理解为施工单位也是咨询单位的委托人?
建经﹒律师
法院判决:
1、建筑公司上报调整金额的申请(核准)表,咨询公司出具《审核报告》的行为,认定双发之间就审核事项成立合同关系。
2、漏算的误差范围以内的工程量应当计入合同价。
第三部分 工程结算审价中的民事责任分析
一、咨询公司出具的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造价单位三方确认的工程审价审定单是否构成咨询公司的免责事由?

1、经三方确认的《结算书》如存在高估冒算、重复计算、少算漏算等问题,能否申请重新审计?
2、可以重大误解要求变更、撤销《结算书》。
建经﹒律师
二、审价偏差的逻辑分析:
从理论角度来说,在一定条件下一定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定价是一个恒定值,恒定值与最终审定价之间的偏差应在约定允许审价的误差范围,即恒定值与最终审定价的误差范围在允许的范围内的,该审定价是无瑕疵的;反之,偏差值超出合理范围且为负值的,其结果是审定价中少算了一部分应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款;偏差值超出合理范围且为正值的,其结果是审定价中多算了一部分不该支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款。


偏差率一般为3%-5%较为合理。
建经﹒律师
三、主张权利的法律分析
(一)甲方与丙方签订委托合同,而审定价少算部分工程价款给乙方:
1、乙方与甲方之诉:
乙方与甲方之诉是由乙方为原告、甲方为被告、丙方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当事人,以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为根据的给付之诉。
其诉请包括 (1)支付少算的工程款;(2)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3)退还被告代付代缴的审价费;(4)支付审价费的利息;(5)判令被告支付诉讼费用。

2、甲方与丙方之诉:
甲方与丙方之诉是由甲方为原告、丙方为被告,以委托合同为依据的给付之诉。
其诉请包括 (1)退还已付的审价费;(2)支付已付审价费的利息;(3)支付第一诉讼的诉讼费用;(4)支付第一诉讼的司法审计费用;(5)判令被告支付本诉的诉讼费用。
建经﹒律师
(二)甲方和乙方共同与丙方签订委托合同,而审定价少算了部分工程款:
1、乙方与丙方之诉:
乙方和丙方之诉是由乙方为原告、丙方为被告、甲方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当事人,以委托合同为根据的确认之诉。
其诉请包括(1)确认审定价少算了工程款;(2)判令被告支付诉讼费用。
2、乙方与甲方之诉:
乙方与甲方之诉是由乙方为原告、甲方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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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