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地税合并后财务人员须知的问题
注意!国地税合并后财务人员须知的问题
2022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2号,以下简称32
国地税合并后财务人员须知的问题
注意!国地税合并后财务人员须知的问题
2022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公告),源(中国房地产财税咨询网),作为16年来从事房地产财税研究的地产财税专家,为方便广大财务人员了解相关内容,对32号公告内容进行梳理,挑选出与财务紧密相关的内容与大家分享,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税务行政执法主体如何变化?
32号公告明确挂牌后要以新税务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
⒈新税务机构要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原国税、地税机关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⒉新税务机构涉及的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要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2、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税收业务如何衔接?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将承继原国税、地税机关税费征管的职责和相关工作。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
⒈原国税、地税机关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以及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
以委托代征工作为例,县国税、地税机关与代征单位签订的委托代征协议,在县新税务机构挂牌后该协议仍处于有效期的,则该委托代征协议可以依法继续有效。
⒉原国税、地税机关已受理但尚未办结的事项,由新税务机构继续办理。
以延期缴纳税款业务为例,省国税或地税机关在挂牌前受理了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挂牌后,由新的省税务机构为纳税人继续办理。
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税务证件、资格、证明继续有效。
3、新税务机构如何为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
⒈挂牌后,原国税、地税的金税三期核心征管子系统仍需要并行一段时间,为确保相关涉税事项能够有序运转。
注意!国地税合并后财务人员须知的问题
2022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公告),源(中国房地产财税咨询网),作为16年来从事房地产财税研究的地产财税专家,为方便广大财务人员了解相关内容,对32号公告内容进行梳理,挑选出与财务紧密相关的内容与大家分享,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税务行政执法主体如何变化?
32号公告明确挂牌后要以新税务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具体体现在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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