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主观要件探析
摘要: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是97刑法相对原刑法的较大变化之一,新刑法实施以来,关于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主观要件的认定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践中均有较大差异,为了保证刑法的严肃性,实现司法公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主观要件探析
摘要: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是97刑法相对原刑法的较大变化之一,新刑法实施以来,关于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主观要件的认定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践中均有较大差异,为了保证刑法的严肃性,实现司法公平,探讨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主观要件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
关键词:滥用职权罪 玩忽职守罪 主观要件 分析
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法纪部门查办玩忽职守犯罪就如同公安机关查办抢劫、盗窃犯罪行为一般常见和熟悉,其犯罪行为千变万化,因此,从新刑法实施到目前为止,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的犯罪构成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存在一些较大的分歧,这些分歧和理解的不同,有时造成同样性质、同样行为、同样事实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在不同地方的法院可能会作出有罪和无罪完全相反的判决。究其原因,对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主观要件的认定在理论和实践中均有较大的差异,所以,探讨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主观要件对刑法理论研究和指导司法实践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历史沿革
我国现行刑法是97刑法,对原刑法进行了很多修改、补充和完善。其中对玩忽职守罪进行了重大改革。新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相对老刑法,新刑法有以下几个大的变化:
新刑法首先将犯罪主体的范围进行了重大修改,“国家工作人员”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新刑法将原来“玩忽职守罪”分解为“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一罪变两罪。但实质上并非一罪变两罪,原刑法中的“玩忽职守罪”已经包含了“滥用职权”的行为,只是其规定没有新刑法明确和具体。
新刑法第二款“徇私舞弊”是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的加重情节。
“徇私舞弊”强调的是犯罪的目的,有了“徇私舞弊”的目的,则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就更大了。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擅自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行使职权
时以权谋私,不正确履行职责、实施法律所不允许的行为等。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履行其职务上所要求的行为;执行职务期间违背其职责义务,擅自脱离工
作岗位的行为;虽然有履行其职责的行为,但未完全履行职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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