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主观要件探析.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6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6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该【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主观要件探析 】是由【抱琴】上传分享,文档一共【6】页,该文档可以免费在线阅读,需要了解更多关于【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主观要件探析 】的内容,可以使用淘豆网的站内搜索功能,选择自己适合的文档,以下文字是截取该文章内的部分文字,如需要获得完整电子版,请下载此文档到您的设备,方便您编辑和打印。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主观要件探析
摘要: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是97刑法相对原刑法的较大变化之一,新刑法实施以来,关于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主观要件的认定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践中均有较大差异,为了保证刑法的严肃性,实现司法公平,探讨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主观要件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
关键词: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主观要件分析
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法纪部门查办玩忽职守犯罪就如同公安机关查办抢劫、盗窃犯罪行为一般常见和熟悉,其犯罪行为千变万化,因此,从新刑法实施到目前为止,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的犯罪构成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存在一些较大的分歧,这些分歧和理解的不同,有时造成同样性质、同样行为、同样事实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在不同地方的法院可能会作出有罪和无罪完全相反的判决。究其原因,对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主观要件的认定在理论和实践中均有较大的差异,所以,探讨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主观要件对刑法理论研究和指导司法实践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历史沿革
我国现行刑法是97刑法,对原刑法进行了很多修改、补充和完善。其中对玩忽职守罪进行了重大改革。新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相对老刑法,新刑法有以下几个大的变化:

新刑法首先将犯罪主体的范围进行了重大修改,“国家工作人员”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新刑法将原来“玩忽职守罪”分解为“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一罪变两罪。但实质上并非一罪变两罪,原刑法中的“玩忽职守罪”已经包含了“滥用职权”的行为,只是其规定没有新刑法明确和具体。

新刑法第二款“徇私舞弊”是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的加重情节。
“徇私舞弊”强调的是犯罪的目的,有了“徇私舞弊”的目的,则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就更大了。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擅自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行使职权
时以权谋私,不正确履行职责、实施法律所不允许的行为等。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履行其职务上所要求的行为;执行职务期间违背其职责义务,擅自脱离工
作岗位的行为;虽然有履行其职责的行为,但未完全履行职责等。

,这两个罪的在客观上都侵犯了国家机关人员公务活动的管理制度,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败坏了国家和政府的声誉,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的损失,从而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同时也阻碍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步伐,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所以这两个罪是一种社会危害相当严重的犯罪。但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的行为还是有很大的不同,滥用职权强调的是“权”,是行为人对权”的滥用;玩忽职守强调的是“责”,是行为人的不负责任。行为人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该权责统一,因此,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罪也是对立统一的。
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主观要件分析
犯罪行为的主观要件,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具有两个特征:第一,它是行为人的心理态度;第二,其主要内容包括犯罪的故意与过失(统称为罪过)、犯罪的目的与动机等以及与主观方面相关的问题,比如意外事件、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等。行为人的罪过即其犯罪的故意与过失,是一切犯罪构成都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即犯罪主观方面的必要要件。这里要探讨的,也就是新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滥用职权罪,究竟是故意犯罪还
是过失犯罪的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司法界对于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主观要件存在三种比较有被认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滥用职权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主观要件是过失,故意不构成玩忽职守罪。这种观点认定,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构成犯罪后果上是相同的,两者的区别关键在于犯罪的主观方面不同,前者是故意,后者是过失。这种观点在司法实践中较为普遍。
第二种观点是:滥用职权罪的主观要件是间接故意或者过失;玩忽职守罪的主观要件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
失。即两罪的区别在于前者包括了故意,后者仅是过失。
第三种观点是: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主观要件一般均为过失,且过失均为针对行为人对其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所造成的严重后果而言的,行为人对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行为,往往是明知故犯。另外,此种观点认为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款分别规定了“徇私滥用职权罪”和“徇私玩忽职守罪”,该两罪的主观方面均是故意,即明知徇私滥用职权、徇私玩忽职守的行为会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却仍然故意实施这种行为,并抱着希望后者放任这种危害后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即行为人的主观上包括了直接故意和
间接故意。
综上三种观点,笔者认为: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行为人在主观上都存在故意,就是说行为人对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行为在心理上都是故意的,明知其行为亵渎了职责,也明知其行为对社会会造成侵害,但这种明知是理论上对行为人犯罪心理的分析,从刑法规定上来看,
则应该是两种犯罪均为过失犯罪。我国刑法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新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关于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规定,不论行为人实施的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有多么大、情节有多么恶劣,但只要没有产生危害结果就不认为是犯罪。由此可见,该条规定的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其主观要件要求应为过失。结束语:尽管我国理论界和实践中对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主观要件不统一,有较大分岐,但在实践中只要掌握刑法规定的本质:“没有产生危害结果就不认为是犯罪”,就可以统一认识,进而实现定罪的统一和量刑的统一。
参考文献:
[1]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室编写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

2/view-577495

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主观要件探析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6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抱琴
  • 文件大小15 KB
  • 时间2022-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