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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划的相关思路
一、文件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
二、寻找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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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划的相关思路
一、文件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
二、寻找突破口
1、查看转让时点的会计报表。
通过查看转让时点的会计报表,按账面净资产超过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差额按20%计算股权转让所得税确为140万余元。
进一步分析净资产构成,发现净资产与投入资本差额绝大局部为未分配利润数据引起。由此引发从利润分配为突破口进展筹划的思路。但同时要考虑对个人权益性分配红利也需交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2、查阅公司注册资料,了解股东构成。
经查公司营业执行、验资报告等相关资料,该公司系由一家法人单位和外籍个人共同出资组建的外商投资企业,确定了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股东身份是外商投资个人。
查阅个人所得税股利分配优惠政策,财税字[1994]02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假设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做好补救工作。
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本钱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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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1、明确了转让股权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转让股权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意味着,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操纵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使股权框架协议已经签订,只要股权变更手续没有变更,当年不确认股权转让所得。即:股权转让所得的实现,税法更看重股权登记,这也符合"物权法"的根本理念。
2、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不得扣除留存收益,本文件属于明确该问题。在此之前各地税务机关也是按照这个原则进展税务处理的。在此之前的国税函[2009]698号文件对非居民境外转让股权所得规定中也已经有类似规定。
例如:*企业股权投资本钱为500万元,在被投资企业有300万元的留存收益份额,该企业将股权转让,转让价格为1000万元。按照本文件,股权转让所得应该为1000万-500万=500(万元),虽然留存收益300万元在企业属于税后收益,但是不能在所得额中扣减。
3、政策沿革。
(1)内资企业的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规定,股权转让所得不允许扣除留存收益。(2)为了防止重复征税,国税函[2004]390号文件规定, 持股95%以上、全资子公司、公司清算三种情况下股权转让所得可以扣除留存收益。
(3)国税发[1997]71号文件规定,外资企业股权转让所得,允许扣除留存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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