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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划的相关思路
一、文件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
*
二、寻找突破口
1、查看转让时点的会计报表。
通过查看转让时点的会计报表,按账面净资产超过实收资本和资
本公积差额按20%计算股权转让所得税确为140万余元。
进一步分析净资产构成,发现净资产与投入资本差额绝大局部为
未分配利润数据引起。由此引发从利润分配为突破口进展筹划的思
路。但同时要考虑对个人权益性分配红利也需交纳个人所得税的问
题。
2、查阅公司注册资料,了解股东构成。
经查公司营业执行、验资报告等相关资料,该公司系由一家法人
单位和外籍个人共同出资组建的外商投资企业,确定了需缴纳个人所
得税的股东身份是外商投资个人。
查阅个人所得税股利分配优惠政策,财税字[1994]020号"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假设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外籍个
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做好补救工作。
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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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本钱后,
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
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解读:
1、明确了转让股权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转让股权生效,且
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意味着,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操纵纳税义务
发生时间,即使股权框架协议已经签订,只要股权变更手续没有变更,
当年不确认股权转让所得。即:股权转让所得的实现,税法更看重股
权登记,这也符合"物权法"的根本理念。
2、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不得扣除留存收益,本文件属于明确该问
题。在此之前各地税务机关也是按照这个原则进展税务处理的。在此
之前的国税函[2009]698号文件对非居民境外转让股权所得规定中也
已经有类似规定。
例如:*企业股权投资本钱为500万元,在被投资企业有300万
元的留存收益份额,该企业将股权转让,转让价格为1000万元。按
照本文件,股权转让所得应该为1000万-500万=500(万元),虽然留
存收益300万元在企业属于税后收益,但是不能在所得额中扣减。
3、政策沿革。
(1)内资企业的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规定,股权转让所得不允
许扣除留存收益。(2)为了防止重复征税,国税函[2004]390号文件规
定,持股95%以上、全资子公司、公司清算三种情况下股权转让所
得可以扣除留存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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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税发[1997]71号文件规定,外资企业股权转让所得,允许扣
除留存收益。
(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1条第2款规定,企业清算时,
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可以扣减留存收益。
(5)2008年以后,国税函[2010]79号文件和国税函[2009]698号文
件强调,一般股权交易中,留存收益不允许扣减。
4、企业转让股权的常用筹划。
(1)企业转让股权时,通常需要先分红再转让。这是因为法人股
东分红一般来说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而个人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后,
马上而来的股权转让所得将少缴纳个人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和股
权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一样,因此个人股东也未收到损失。
(2)对盈余公积,则采用转增资本的方法,增加计税根底进展筹
划。需要注意的是,该项筹划有一定的法律限制。根据"公司法"169
条第2款规定,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所留存的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资
本前注册资本的25%。
四、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
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
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
资的计税根底。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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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息红利收入按照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发大会做出利润
分配的日期,这一点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也有表达。
本文件的特色在于将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除资本
溢价外)转增资本明确要确认收入。实际上是将转股看做两个事项,
第一件事是先分红,第二件事是用分红去投资。
2、转股要确认收入,对于一般内资企业而言影响不大,主要是
对外资企业有影响,外资企业以未分配利润追加投资时需要缴纳预提
所得税。2008年以前,外资再投资有退税的优惠,2008年以后,不
但失去了再投资退税的优惠,而且需要交纳预提所得税,这也是税务
稽查注重检查的地方。
3、股权溢价转增资本是投资本钱在注册资金和资本公积的内部
划转,不影响计税根底,因此也不能确认收入。
4、个人所得税转增资本的规定同企业所得税的原理根本一样。
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规定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而国税函[1998]289号文件则补充说明,198号文件规定资本公积转
增资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专指股本溢价,而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均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998]333号文件,明确未分配利润、
盈余公积转增资本要视同分红,交纳个人所得税。
5、常用筹划:
(1)如果企业股东为外资法人股东在转股的时候,可以在境外先
将股权转让给外籍个人,而根据国税发[1993]45号、财税字[1994]20
号文件规定,外籍个人分红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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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外资企业也可以改变经营架构,首先在境内建立一家全资控
股企业,然后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第7条第2款的规定,进展特
殊税务处理的转让股权,最后再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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