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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税收筹划
一、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相关政策
目前,涉及居民企业之间股权转让的政策规定有以下3项: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其次款规定,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即本例中需保留1500*25%=375万的盈余公积,剩余625万的盈余公积可以用来转增资本,1500万的未支配利润可以用于转增资本,因此本例中可以用625+1500=2125万元转增资本,转增资本后对于甲公司而言相当于是二合一的动作:转增资本相当于是第一个步骤――支配股息红利,金额为2125*30%=,但是此时甲公司实际是没有得到该股息红利的,但在税收中享受免税待遇的;其次步是甲公司将实际并未取得的该股息红利再投资于丙公司,,此两步即为二合一,这样处理的好处是投资方享受了免企业所得税待遇和增加了投资成本。 转增资本后对于丙公司而言,全部者权益总计不变为4000万,但实收资本为3625万,盈余公积为375万,未支配利润为0,此时甲公司转让其对丙公司持有的股权转让所得=(1200-450-)*25%=,税收净利润=1200-450-=。此方案与其次个方案相比,不仅仅未支配利润享受了免税待遇,而且1000万的盈余公积中有625*30%=,所以此种方案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再次下降,究其缘由即是部分盈余公积和全部的未支配利润享受了免税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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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种方案:撤资,从丙公司撤资,收回货币资金1200万。此时假设该方案可行,对于甲公司而言收回的1200万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450万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其次部分相当于被投资方累计盈余公积和累计未支配利润按持股比例享有的部分即(1000+1500)*30%=750万作为股息所得,而股息所得享受免企业所得税待遇,投资资产转让所得=1200-450-750=0。因此,对于甲公司而言,应纳企业所得税为0,税收净利润=1200-450=750万。因此,此方案是税负最轻,税后净利润最高的方案。此方案是最彻底的方案,但是在实际工作中需要考虑其可行性,由于撤资方案对甲公司而言税负最轻,但对被投资方丙公司而言,撤资可能会对其产生不良影响,由于甲公司撤资后,丙公司全部者权益账目会同比例缩减30%,即丙公司实收资本为1050万,盈余公积为700万,未支配利润为1050万,全部者权益总额为2800万。一旦丙公司生产经营遇到资金紧急等方面的问题,就可能会对丙公司造成伤筋动骨的影响,所以此种方案在实际工作中需要考虑双方的可接受性和可行性。总结此四种方案,对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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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 企业所得税 税后利润 差异产生的缘由
方案一 未支配利润、盈余公积对应部分均未享受免税待遇
方案二 75 675 未支配利润对应部共享受免税待遇,盈余公积对应部分未能享受免税待遇
方案三 未支配利润和部分盈余公积对应部共享受了免税待遇
方案四 0 750 未支配利润、盈余公积对应部分均享受免税待遇
其实此四种方案均围围着这句话所做的考虑:符合条件的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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