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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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和遗产 认定遗产须注意问题
1.要把被继承人的遗产同共有财产严格区别开来。
(l)要注意区分遗产与夫妻共有财产。 (2)要注意继承人的权利和义务
继承的是被继承人和继承人的权利义务
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是指公民生前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立下遗嘱,待自已死后遗嘱发生法律效力,使遗产由遗嘱指定的继承人继承的法律制度。
遗嘱继承的法律特征:
(1)遗嘱是以遗嘱人死后发生法律效力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
(2)遗嘱是一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3)遗嘱是被继承人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4)遗嘱必须由遗嘱人自己作出,不得由他人代理;
(5)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遗嘱继承
《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先于父母死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对公、婆或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儿媳、女婿。因此,这些法定继承人都可以成为遗嘱继承人。
因此,遗嘱继承人的范围就是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的有效条件
遗嘱的形式是指遗嘱制作、设立的法定方式。遗嘱的形式要件决定着遗嘱的内容是否发生法律效力。
依《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遗嘱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1)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2)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3)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录音遗嘱。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5)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上述规定说明,对不同方式的遗嘱,形式上有不同要求。
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的有效条件
(1)遗嘱人在设立遗嘱时必须具有遗嘱能力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3)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要为他们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4)遗嘱只能处分被继承人个人的财产
——遗嘱人以遗嘱处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财产的部分,应认定无效
遗嘱继承、变更和执行
1.遗嘱的撤销和变更的概念
遗嘱撤销,是通过一定的方式使已经作成遗嘱全部失去效力;遗嘱变更,是改变所立遗嘱部分内容。
2.遗嘱撤销或变更的形式——明示和推定
(1)明示的撤销或变更。是基于被继承人明确的意思表示的撤销或变更遗嘱。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来进行。例如,以自书遗嘱撤销、变更除公证遗嘱以外的其他形式的遗嘱时,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以代书遗嘱撤销、变更除公证遗嘱以外的遗嘱时,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否则,撤销或变更不发生效力。
(2)推定撤销或变更。是基于被继承人行为而产生的撤销或变更,即法律上的拟制或推定。《继承法》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三十九条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实践中在处理继承纠纷时,对于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的情况,还要审查最后所立遗嘱是否符合实质要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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