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诉 状
原告: 张兰芳,女,汉族,生于 197 2 年 6 月 3 日,初中文化,系重庆 市人,现住北京市朝阳区东土城路九号
被告: 李大三,男,汉族,生于 1973 年 8 月 5 日,高中文化,北京人, 现住北京市朝
民 事 诉 状
原告: 张兰芳,女,汉族,生于 197 2 年 6 月 3 日,初中文化,系重庆 市人,现住北京市朝阳区东土城路九号
被告: 李大三,男,汉族,生于 1973 年 8 月 5 日,高中文化,北京人, 现住北京市朝阳区东土城路九号
诉讼请求:
1、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上列被告立即配合原告办理 砖角楼 4 号院 1205 过户手续。
2、因本案产生的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上列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因感情不和于 2010 年 5 月 4 日在北京办理离
婚手续。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共同财产位于砖角楼 4 号院 1205 室的房屋归原
告所有,被告在离婚后一月内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被告现只配合原告办理了房屋
产权证的过户,土地使用权证在原告多次要求下均不配合办理,为了维护原告的 合法权益,现诉至人民法院,恳请判准上述请求为盼!
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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