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租赁服务手机租赁服务合同
第一条 合用范畴
本服务批准书系由手机租赁服务合同(如下简称本公司)所提供顾客限于_________国内使用之专用行动电话、旅充配件组等游_________手机租赁服务(如下称本服务)之使用人手机租赁服务手机租赁服务合同
第一条 合用范畴
本服务批准书系由手机租赁服务合同(如下简称本公司)所提供顾客限于_________国内使用之专用行动电话、旅充配件组等游_________手机租赁服务(如下称本服务)之使用人有关条款。
第二条 契约成立
1.本批准书系指申请人在批准本使用条款前提下,在本服务《租用申请书》上填入必须资料,且保证所填写资料皆为真实,本公司亦批准根据商定事项行使时,本服务契约书始为生效。
2.本公司有权不同样意申请人之租用申请,其情形例之如后:
(1)库存局限性或其他或无法根据契约内容提供该商品之情形。
(2)申请人不支付本服务有关之费用,或曾有积欠或对本服务之推动导致困扰。
第三条 服务范畴
本服务受_________法管理,限于_________国内使用,并须根据本公司所提供之拨号措施方可拨通电话。
第四条 租用期间
1.本服务之最低有效期限为三日,申请人原则上可于申请表格中所填入之预定回国日之次日,将手机和配件依本公司规定之措施归还。
2.本服务一经完毕预约、付费、取机手续,租用申请书所记载之租借期间即不可变更。如申请人因故较申请预定日期晚出日期起算租金,若因此延长有效期间,须加计租金。
第五条 租用时间的延长和加计费用
1.申请人若需延长有效期间,须于有效期间结束之前,向本公司提出申请。延长期间以每日租金加计,回国后以押金抵扣,若押金局限性抵扣,则须缴足之。
2.申请人若未于归还预定日之前办妥本条款1项之手续,且未将本手机和配件归还时,本公司得立即采用停止通话之解决。
第六条 租用期间之计算和手机配件组之取件日及归还日
1.租用期间,以申请人在本服务《租用申请书》内所填入之出国预定日起,至回国预定日止。
2.原则上,归还预定日为申请人回国预定日之次日。回国后若过了归还预定日仍未归还手机和配件组时,得规定申请人支付延迟期间之租金及损害补偿。
第七条 契约之取消
申请人在加入本服务契约后,因故取消申请时,应立即告知本公司。
1.申请人若在出国预定日的三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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