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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答辩状.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1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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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补偿辩论状
辩论状是被告(人)、被反诉人、被上诉人、被申请(诉)
人针对起诉状、反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请(诉)书的内容,在法定期限内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回答和辩驳的文书,是诉
状中使用频次最高的文种之一。那对于人身损害补偿需父亲母亲不离半步的看护,却无视自己责任,将3岁幼童交由自己6岁的女儿看管,并放任6岁女儿在脱离监护的情况下率领3岁的受害人到离家500米开外的河畔玩耍,置受害人的人身安全于不顾,未尽到一个作父亲应尽的监护责任。
同时,原告作为一个精神正常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该清楚地理解自己6岁的女儿作为一个无民事行
为能力的小孩是完全没有能力照看3岁的受害人的,且其自己都需要原告不离半步的看护,而原告无视上述事实仍旧放
纵不论,置受害人的生命安全于不顾,最终致使悲剧的发生,直接损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公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亲母亲是未成年人的监护
人”“监护人应该执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不执行监护职责或许损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该担当责任
”。
原告放任、不执行监护职责的行为致使了受害人的死
亡,损害了受害人的生命权,应依法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辩论人所有的1#水泥沙船完全用系用于生活住家使用,并非旅馆、商场类的公共场所,因此,辩论人不负有侵权责任法中所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同时,沙船在渡口码头的停泊亦系合法、正常的停泊。
辩论人自20xx年9月经过拍卖合法取得1#水泥沙船以
来,一直系用于生活住家使用,并非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旅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许群众性活动组织者,未尽到安全
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该担当侵权责任
……”公共场所,且长久以来该沙船一
直系同其他船只同样停靠在原常宁运输企业渡口码头边,既未对过往船舶航道造成影响,也未对钟南砂场船舶装卸造成影响,完全属于正常停泊状态。
辩论人的1#水泥沙船作为辩论人生活住家用的私人领地,对外并不负有保障船只设施安全的义务,且受害人系趁辩论人不在船只上出门办事时擅自闯进的,根据宪法有关法
律规定,受害人不单侵犯了辩论人的财产权,更侵犯了辩论人的隐私权。
辩论人没有去追查受害人的侵权责任已是仁慈,更没有义务去保障一个侵权者的人身安全。
四、原告针对自己提出的诉讼恳求,未提供任何凭据材料予以证明,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恳求法院予以驳回,并判令原告担当本案诉讼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公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凭据”,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民事诉讼凭据的若干规
定》第二条规定“……没有凭据或许证
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
人担当不利结果”,原告针对自己提出的诉讼恳求,
未提供任何凭据材料予以证明,应该视为没有凭据证明其事
实主张,浪费司法资源,故恳求法院驳回原告诉求,并判令
原告担当本案诉讼费用。
综上所述,受害人钟某子的死亡完全系由于原告不执行监护职责所致使的意外事件,辩论人不存在任何过失,也不负有任何安全保障义务,由此致使的损害应由原告自行担当责任。
辩论人确信,贵院一定能公正审理此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本案现有凭据材料,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恳求。
此致
常宁市人民法院
辩论人:
20xx年代日
人身损害补偿辩论状【2】
辩论人:张**,男,19xx年1月9日生,汉族,住***
上油岗乡唐楼村老营组。
辩论人:张**,男,19xx年5月1日生,汉族,住***
上油岗乡唐楼村老营组。
被辩论人:樊*,男,19xx年5月31日生,汉族,住**县**镇小街子151号附3号。
辩论人就被辩论人起诉人身损害补偿纠葛一案,现提出辩论建议如下:
一、被辩论人在本次事件中有相当大的过失,应担当相应的民事责任
被辩论人在诉状中假造事实称“因车费原因发生争吵,”“张**强行将原告拽下车”。
事实是,20xx年1月9日,辩论人一行七人搭乘被辩论
人车回家,在客车运行过程中,被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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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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