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回租合同(两方)
售后回租合同
合同编号:
出租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
承租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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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及其设置、保管、使用及租金的支付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担。
在本租赁合同有效期内,除非乙方违约,甲方不得干预乙方对租赁物件的正常使用或擅自取回租赁物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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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违约事项和补救措施
如果在租赁期间内任何时间:
乙方未能在到期日支付根据本合同应付的任何款项,且该行为在到期日起持续五日;
乙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任何其他义务,且该行为持续五日;
乙方非正常及违反公平原则出售、转移、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处理其业务或资产;
乙方提出或被提出有关破产、重组、停业等申请,或有关部门就相关事项做出批准或决定;
乙方的资产、财产或权利的全部或任何实质部分被没收、扣押、征用、查封、强制执行或被剥夺;
乙方的上级单位或担保人发生上述事件。
,甲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以获得根据本合同合理预期的经济利益:
加速到期,要求乙方或连带责任保证人(如有时)立即付清租金及其他费用(到期和未到期)的全部,并偿付相应罚息,罚息按照第十条确定的利率计算。
解除本合同,收回或处置租赁物件,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当甲方做出对租赁物件的处置方法时,乙方应无条件自负费用按甲方要求退回租赁物件(完好状态下)给甲方,否则乙方应承担甲方重新占有、取回租赁物件的合理费用。
要求乙方偿付甲方就乙方违约行为而行使任何权利所发生的一切律师费用及其他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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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
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补救措施。
甲方在采取前款规定的处置方法时,并不免除本合同规定乙方所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甲方有权决定乙方清偿债务的顺序。
第十条 迟延罚息
当乙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交付到期应付租金及其它款项,或未能按期归还甲方应乙方要求垫付的任何费用时,乙方应偿付迟延支付期间和垫付期间的利息,该项利息按迟延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三计算。迟延期间的起始点自租金或其他款项应到帐日的下一日开始计算。
第十一条 公司情况变更的处理
在租赁期间,乙方发生分立、合并、兼并、收购等变更情况时,本合同效力不受其影响,但若甲方认为该种情况的发生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在租赁期间,乙方及连带责任保证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化,不影响本合同的执行,但乙方应立即将上述变更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
第十二条 租赁期满后租赁物件的处理
。设备留购价格同最后一期租金一并支付。在租赁期满,并且乙方全部履行完毕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如有时)增加的税款、利息或延付利息和罚款利息付清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出具《租赁物件所有权转让证书》,将租赁物件所有权转移给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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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担保
为项目提供租金偿还连带责任担保,各方另行签订保证合同。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及适用法律
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解决时,双方一致同意本合同诉讼管辖法院为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五条 合同的终止
本合同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能终止:
甲、乙双方已全部履行完毕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经甲、乙双方同意协议解除租赁合同。
其他法律规定合同终止的情况。
第十六条 合同的转让
甲方有权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全部或部分转让给有关第三者,但甲方有义务将转让的事实及时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对受让人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乙方如欲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第十七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任一方均不得任意变更和解除;如变更或解除,需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并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如果任何一方有违约行为,经另一方催告改正,违约方在守约方催告期限内仍未改正的,则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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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合同的生效条件
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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