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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专毕业生可按规定迁返原籍农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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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转农”
城镇居民禁止“非转农”,大中专毕业生可按规定迁返原籍农村
《意见》规定:户口保留在原籍的农村籍学生申请办理城镇户口的,原籍户口登记机关凭《录 取通知书》直接办理城镇居民登记手续,单独立户并颁发居民户口簿,其住址登记为原住址推开”的意见,确定在邵家渡街道进行试点,试点时间 为2个月。
2、试点工作具体由市公安局负责受理、调查、审批、发证;市人劳局、教育局负责出具毕 业生就业证明;市民政局负责出具毕业生婚姻状况证明(或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退伍后 安置情况证明;邵家渡街道负责审核申请对象落户条件、并签署接收意见,同事做好试点期 间的政策宣传和其它相关工作。
3、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和县属及以上企业的编外用工(临 时工)不属于正式录用范畴。
附:参加会议人员名单 徐明堂(市府办) 李金生(人劳局) 汪志建(教育局) 王青苗(公安局) 高淑娇(民政局) 临海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非转农”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解决全市未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肄业、下同)生的户口“非转农”问题,根据浙 江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解决有关户口问题的通知》(浙公办[2000]46 号)和台州市公安局 《关于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非转农”户口问题的答复意见》,结合我市户籍管理实际情况,本 着积极稳妥、实事求是、便民利民、自愿申请的原则,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准予“非转农”回农村落户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 1995 年及以后毕业,未曾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和 县属以上集体企业正式录用的;
(二) 被大中专院校招生录取迁出时属我市农业户口;
(三)本人生活基础在农村,且父母一方或配偶系农业户口;
(四)迁入地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接收。
第三条 申请“非转农”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需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有关 资料:
(一)《临海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非转农”申请表》;
(二)本人毕业证书、本人升学迁出时农业户口证明、本人户籍证明、父母或配偶户籍证明、 与父母或配偶相互关系证明等;
(三)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或教育部门就业情况证明;
(四)市民政局婚姻状况证明。
第四条 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教育部门负责出具申请对象就业情况证明,市民政局负责出 具申请对象婚姻状况证明。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负责调查申请对象生活基础是否在农村,以及与父母或配偶的相互关系, 并签署接收意见。对符合
“非转农”条件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村民委员会必须签署接收意见, 不得拒绝接收。
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核申请对象落户条件,并签署同意接收意见。 第七条 派出所负责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非转农”申请的受理,全面调查、审核申请对象 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是否符合落户条件,并签署意见。
第八条 市公安局根据调查事实和相关规定作出审批意见。市公安局在审批之前,应将申请 对象的基本情况在迁入地村镇(街道)公示7 日,广泛征求意见。
第九条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非转农”,自迁入之日起,与本村村民享受同等待遇,但迁 入前已失去的利益不再享受。
第十条 “非转农”后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和县属及以上集 体企业录用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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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