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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不信之有”是否应改成“何信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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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集《送陈秀才彤序》篇“何信之有”句原作“何不信之有”,南宋人谢克家始以丹笔圈删“不”字,没有引起大的响应,后经朱熹《昌黎先生集考异》鼓吹,遂成定论,相沿至今。骇之,再加寻绎,乃知必去此字,然后一篇首尾始复贯穿。盖传习之误久矣。读者虽亦微觉其硋,而未暇深究也。常窃识之,以验他本,皆不其然。此本虽精,益复不见。岂季申读时,便文纵口,尚不免小有遗脱。将所见者非其真本,先传校者已失此字也耶?绍熙壬子孟夏病中,偶记其后。
由此可知:(1154)和乙亥(1155)之间,朱氏曾在谢克家侄景英处看到过这个“谢氏手校真本”,将近四十年后(写此文的宋光宗绍熙壬子为1192年,上距读谢本的1154年已三十九年)想起此事仍历历在目。“陈无己所传欧公定本”用丹笔圈去“不”字以示当删,并题字卷末,对圈删“不”字的版本依据作了简短交待。成书于此后的方崧卿《韩集举正》曾多处参考谢本而不采此说(方氏自跋署曰“淳熙己酉”,即1189年,比朱熹见到谢本的1154年晚三十六年);朱氏对谢氏圈删“不”字也是“初甚骇之”,后经反复琢磨,才接受了谢氏的看法。,结果发觉“皆不其然”,也即都有这一“不”字,因而甚感担心,遂在《考异》中严肃删去此字并“详著”其由来,并认为“此于韩集最为有功”。
《考异》“则何信之有”条注“末有题字”的“末”字,既与前句“卷首”对举,自然指“卷末”而非本文的“文末”。可见,用“欧本”雠正的是本卷,未必就详细涉及到了“不”字的有无。假如谢氏的“卷末题字”虽在卷末,却也明确指出是依据欧本才删去“不”字的话,朱氏就不会在五年前所写的《跋方季申所校韩文》(本跋写于1192年,比《考异》刊刻的1197 年早五年)中怀疑方氏可能由于看到的不是真本而是传校时没有删“不”的传录本才“未改此字”的了。由于,假如确有这样一个明确的注,则即使传录本未圈此字,方氏也会依据这个注而知道此字当删的。这就说明,“欧本”并没有说“不”字当删,实不足以作为删“不”的依据。而《考异》用“末有题字,云用陈无己所传欧公定本雠正,乃删去此一‘不’字”这样一个表达直接因果关系的句式,很简单使人们产生欧公定本明确表白过“不”字当删因而堪作依据的误会。
朱氏《考异》是针对方崧卿《韩集举正》“因其书更为校定” (《考异》前言) 而成的。就删“不”而言,《考异》依据的是所谓“欧公定本”,而《举正》的版本依据在该书卷一方氏自序中有交待:“仆尝得祥符中所刊杭本四十卷,其时犹未有外集,今诸集之所谓旧本者,此也。既而得蜀人苏溥所校刘柳欧尹四家本,此本嘉中尝刊于蜀,故传于世。继又得李左丞汉老、谢参政任伯所校秘阁本。”祥符年为1008—1016,就算此本出自祥符最终一年,欧阳修(1007—1072)也只有九岁,因而欧公定本必在祥符年之后。则方崧卿所依“杭本”早于朱氏所依“欧本”,加之方氏又得到另外一些版本,故而其可信性更大。何况朱氏写作《考异》时离他在谢景英处读到这个自称用“欧本”雠正的“谢本”已有三十九年,记忆有误实在也是难免的。方氏依据着更早的“杭本”,尚且没有删去此字,朱氏仅凭一个用晚出的所谓欧本雠正的并没有明确说“不”字当删的“谢本”而断然删去“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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