兔屠宰检疫规程(征求意见稿)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兔的屠宰检疫对象、 检疫申报、 监督查验、
宰前检查、检疫、检疫合格标准以及记录等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兔的
兔屠宰检疫规程(征求意见稿)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兔的屠宰检疫对象、 检疫申报、 监督查验、
宰前检查、检疫、检疫合格标准以及记录等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兔的屠宰检疫。野兔
的屠宰检疫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2.检疫对象
病毒性出血症(兔瘟)、兔粘液瘤病、野兔热、兔球虫
病。
3.检疫申报
申报条件 具备合法有效的动物检疫证明,临床健
康,屠宰场方可填写检疫申报单,申报检疫。
申报受理 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检疫合
格证明、运输、入场监督查验等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
理的,应该在规定时限内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
由。
4.监督查验
查证验物 查验屠宰场回收的入场兔的动物检疫
证明,核对兔数量。
1
查验屠宰场询问的兔运输途中有无异常或死亡情
况记录。
临床检查 依据《兔产地检疫规程》检查兔群体的
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
结果处理
对附有合法有效动物检疫证明,且证物相符的,
回收动物检疫证明。
未附有动物检疫证明或附无效、失效动物检疫
证明、证物不符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后,依据《兔产地
检疫规程》实施补检。补检不合格的,由官方兽医监督进行
无害化处理。
宰前检查
临床检查 官方兽医应按照《兔产地检疫规程》中
“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其中,个体检查的对象包括群
体检查时发现的异常兔和随机抽取的兔 (每车抽 60-100 只)。
检查结果处理
临床检查健康,未发现异常现象的,且入场满 6
小时的,准予屠宰。
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
常情况的,应进行隔离观察,并送实验室检测。实验室检测
确认无本规程规定疫病的,准予屠宰。实验室检测确认为本
规程规定疫病的或其它疫病的 , 由官方兽医监督进行无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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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处理。
检疫
抽检。日屠宰量在 1 万只以上(含 1 万只)的,按
照 1%的比例抽样检查, 日屠宰量在 1 万只以下的抽检 60 只。抽检发现异常情况的,应适当扩大抽检比例和数量。
肾脏检查 检查肾脏有无肿大,皮质有无出血点
或花斑肾等情况。
肝脏检查 检查肝脏有无肿大,小叶间间质有无
增宽;检查肝表面与实质内有无白色或淡黄色的结节性病
灶;胆管周围和肝小叶间结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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