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黑龙江大学是具有光荣革命传统的高校, 前身是 1941 年在延安成立的中国人民抗日军政大学第三分校俄文队, 后更名为中央军委军事学院俄文科、中央军委俄文学校、中央军委延安外国语学校。 1946 年迁至东北, 先后更名为东北民主联军总司令部附设外国语学校、哈尔滨外国语专门学校、哈尔滨外国语专科学校( 直属国家高等教育部)、哈尔滨外国语学院(直属国家高等教育部)。 1958 年扩建、更名为黑龙江大学(隶属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 1961 年黑龙江科技大学( 筹建) 并入, 1972 年哈尔滨外国语专科学校( 1964 年新成立) 并入, 2003 年中国农业科学院甜菜研究所并入, 2004 年黑龙江水利高等专科学校并入。2 012 年成为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国家教育部共同建设的综合性大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建立现代大学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和规章, 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章程。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学校以章程为依据,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实施办学和管理活动、开展社会合作。学校举办者、各级各类组织和教职员工负有维护章程尊严、保证章程实施的职责。第二条学校名称为黑龙江大学, 简称黑大; 英文名称为 Heilongjiang University , 缩写为 HLJU ; 俄文名称为Хэйлунцзянскийуниверситет,简称Хэйда。第三条学校法定住所地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74号。学校设有本部和分校区,可根据事业发展需要调整办学场所。第四条学校是由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和教育部共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依法对学校进行宏观管理, 考核评估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科学研究水平等, 监督学校行使办学自主权的行为; 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 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 保障学校的基本办学条件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尊重学校学术自由。教育部在政策支持、人才培养、学科发展和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给予学校教育部直属高校同等对待, 指导和帮助学校制订战略发展、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名称等重要事项, 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学校党委审定,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和教育部审批。第五条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 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 制定招生计划, 自主调整招生比例。(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四) 根据自身条件, 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五)依法自主开展与国内外大学、研究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六) 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 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 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分配。(七) 对国家提供的资产、财政性资助等以及所接受的捐赠资产, 依法依规自主管理和使用。(八)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第六条学校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秉持“质量立校、特色兴校、人才强校、依法治校”的办学理念, 坚持走以质量提升为核心的内涵式发展道路, 突出对俄办学特色, 培养对俄战略人才,致力于成为有特色、高水平、现代化、教学研究型综合性大学。第七条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 着力增强学生服务国家和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 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第八条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黑龙江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行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的现代大学制度。第二章学校职能和教育形式第九条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第十条学校实施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学历教育、留学生教育,根据社会需求适当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积极拓展中外合作办学。第十一条学校按照“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依法招收学生。第十二条学校开设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的学科专业。学校遵循教育发展规律,按照社会发展需求,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学校依托综合优势, 发展交叉学科, 促进学科融合, 实现办学资源优化配置。第十三条学校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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