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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与规范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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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与规范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民政局(社会事业 局、人社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意见》(民发
〔201 服务覆盖范围和受益人群。
(四)建立健全购买服务机制。深化社会服务管理创新,扩大公共服务供给力 度,建立面向社区社会组织开放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库。各级民政部门向社会组织 购买服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向社区社会组织倾斜,县(区)级社区服务类社会组
织或街道(乡镇)的枢纽型社区社会组织承接的服务项目,可以将具体工作交由已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实施。社区居(村)委会要不断开发和完善购买社区服务项 目,实行项目化管理,提高购买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四、创新社区社会组织管理体制
(-)创新社区社会组织管理模式。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要求,加强社区社 会组织管理制度创新,构建民政部门登记培育,职能部门积极扶持,街道(乡镇) 备案、管理、服务,社区居(村)委会日常指导的管理模式。各县(区)民政部门 是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主责部门,负责制定本区域社区社会组织发展规划和扶 持政策,指导本区域社区社会组织的培育和管理工作。各街道(乡镇)结合自身实 际,在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的规划布局、备案管理、发展指导、人员培训等方面发 挥作用。街道(乡镇)成立枢纽型社区社会组织,负责向社区社会组织提供内部管 理、指导、培训、服务等方面的专业支持。社区居(村)委会重点要加强对社区社 会组织的日常监督管理,定期听取社区社会组织工作汇报,及时掌握活动情况,引 导、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建设和管理。
(二)依法加强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备案。县(区)民政部门是社区社会组织的 登记管理机关,要依法对提出申请并具备法人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及时予以登 记。对尚不具备法人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由社区居(村)委会受理、初审后 报街道(乡镇)民政工作站实行备案管理,备案的具体程序由各县(区)民政部门 按相关规定进行统一。对同一社区内组织形式、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近的已备案社 区社会组织,要引导其通过整合扩大规模和增强实力,具备法人登记条件后应当到 县(区)民政部门登记。
(三) 依法加强社区社会组织日常监管。社区社会组织要接受社区(村)党组 织领导,实现党建工作与自我管理的有效衔接,确保社区社会组织能够按照党的路 线、方针、政策开展各种社区管理服务工作。发挥考核评价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 用,建立社区社会组织考核评价体系,对社区社会组织的基本条件、活动情况、社 会贡献、社区影响力等情况进行评估,将评估结果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和项目资助的 主要依据。各县(区)民政部门应建立健全社区社会组织重大活动申报、诚信评 估、失信惩戒等管理制度与退出机制,将社区社会组织活动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管 理轨道。社区社会组织要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指导,完善组织制度,按照章程依 法开展活动。对已备案但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方向、不能积极发挥作用的社区社会 组织,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停止其活动的开展。对依法登记但存在违法行 为的社区社会组织,要及时将已掌握的违法线索移交公安部门查处。
(四) 依法引导社区社会组织自我管理。各级民政部门、街道(乡镇)、社区 (村)党组织要进一步引导社区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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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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