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程民工管理制度
1.总则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避免为主”的方针,保证本工程安全目的的实现,结合本工程的实际状况,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制定的根据:
电力工业部《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华中电网《有关电力工程民工管理制度
1.总则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避免为主”的方针,保证本工程安全目的的实现,结合本工程的实际状况,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制定的根据:
电力工业部《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华中电网《有关加强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的补充规定》。
本措施中的民工是指有组织的,年龄在18—45周岁的健康男性青壮年,可以在技术工人的带领指引下,按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配合线路施工的劳务者。
在和民工队签定合同时,必需根据本规定。合同内容应涉及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施工管理规定和昌桃线项目部制定的文明施工规定。2.民工管理:民工队要有完善的安全施工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配备。30人以上的民工队必需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如下设兼职安全员。工程队根据项目部的部署负责定期对民工队进行安全教育,进行安全施工 生产 基本知识、专业安全规程及国家有关安全法规的学习。编制安全考试成绩、体检等内容的花名册,注册的人员不得随意更换或冒名顶替。不准聘任无组织的民工、临时工。项目部安监部门对聘任的民工队的成员应严格审查,严禁录取老、弱、病、残者,童工应坚决清退。民工队伍中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需经项目部统一报公司安监部门参与培训、考试和体检,合格者由公司安监部门发放登高作业操作证,否则严禁登高作业。项目部安监部门应组织民工队参与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活动和安全工作例会,应立即向民工队传达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文献及通报,并监督学习和贯彻实行。聘任民工应根据实际状况和工作需要配备安全防护用品和发放必须的劳动保护用品。民工队及其成员有权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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